2022年03月02日17:0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国家层面缺乏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行政监管部门职能职责重叠交叉。缺乏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仅依靠《商标法》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保护地理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等机构均负有地理标志认定、监管与保护的职能职责,存在地理标志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是“重注册轻应用”,品牌发展应用后劲乏力。品牌利用意识不足。农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等生产主体地理标志认知不足,用标对接不够,“注而不用”“用而不响”的情况较为常见。各地普遍缺乏对辖区内农产品公共品牌的整体、长远发展规划,尚未普遍建立基于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农业品牌运营战略。地理标志后续应用的有效激励政策措施少。目前虽然对获批和获注册的地理标志进行奖补,但后续如何更好地使用、管理、维护、保护地理标志却少有相关激励政策。
三是工作机制效能不足,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涉及多部门权责利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但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效能不足,相关单位担当意识、协调配合不到位,各类主体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农产品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市场服务监管不足。
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统一地理标志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内容、认定标准、侵权责任、救济保护等,同时修改其他法律法规中重复或冲突的条文,从立法层面形成系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和保护监管的法治基础。
二是理顺机构职能,实现地理标志统一管理。进一步调整地理标志领域机构职能,避免部门间认定、监管职能的重复交叉。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并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理顺和协调农业、质检、市场、商务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实现地理标志在受理渠道、审查标准、公示公告、专用标记、监督管理方面的统一,推进地理标志管理模式的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品牌培育力度,持续推动品牌发展。国家通过政策机制引导,各地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突出区域特色,提升生产者地理标志用标意识以及品牌意识,大力培育试验点、示范点、示范区。政府、协会及用标主体要充分融合各种新媒体渠道,运用不同方式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线上线下展示展销和宣传推介。优化经费使用配置,稳固现有经费保障措施,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后期使用、品牌发展、市场运营阶段的专项经费投入等政策扶持力度。
四是搭建联合工作机制,健全配套措施。基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审查、质量控制、生产管理和市场服务方面的实际需求,厘清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的职责权利,强化多方合作,搭建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联结工作融合机制,并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工作培训、公(共)用基础设施配套数据、信息支持等配套工作措施,创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模式,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合力打造“地理标志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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