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1日15:3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股权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助推器”和创新发展的“加速器”。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聚焦新兴产业,投小、投早、投科技,尤其是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有利于强化我国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
目前创投行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募资困难增加。以创投发展程度较高的深圳为例,深创投、东方富海等头部创投机构亦面临募资困难的问题。
二是税负相对较重。目前规定,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的税收缴纳方式,在选定三年内不得更改,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便。同时,在增值税方面,自实行“营改增”改革以后,创投机构所投项目上市后从二级市场退出的,需缴纳6%的增值税。现存的创投税收制度负担较重,创投公司的经营压力较大。
为此建议:
一是支持以经济特区为试点,出台创业投资条例,提升创投行业的法律地位。由于创业投资的产业链条关联性强、影响面广,从风险可控的角度出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深圳等创投发展基础较好的经济特区为试点,借助综合授权改革契机,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修订完善经济特区创业投资促进条例,参考国际创投条例有关经验,从立法角度推动募资、税制及退出等重大改革创新,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二是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建议银保监会适当放宽“资管新规”限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扩大参与母基金及各类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比例。适度允许国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重点原始项目进行探索并长期投资。持续推进QFLP和QDIE试点,适当扩大试点额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
三是探索创投机构发债和上市机制,活跃创投生态内循环。支持创投机构在发债融资环节,从项目申报、审批流程等方面简化流程。降低中小型创投机构的发债门槛,构建综合的、多样化的融资生态,纾解中小创投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业务创新,探索创投机构债券增信机制评价,拉长发债期限,探索“投早投小”类创投机构的发债机制。探索创投企业的上市制度安排,对满足条件的优秀头部创投机构,允许其依托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探索上市融资制度,优化融资结构,形成正反馈。推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创新发展,探索可变资本可行性,提高股权投资企业流动性。
四是深化税制改革,探索资本利得税、差别税率等。建议进一步减轻创投行业税收负担,解决对公司制创投双重征税问题。加大对创投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加创投基金投资者所得税抵扣项。根据投资期限,采用差别优惠税率和灵活税收抵扣政策,鼓励长期价值投资。在保证稳妥情况下,试点创投机构在二级市场减持免征增值税,缓解创投行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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