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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 推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提案

2022年02月28日15:5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我国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教育督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从各地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还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亟待提升。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时代,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尚未制定《教育督导法》,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有待提升,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亟待健全。

二是教育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教育督导机构表面上由同级人民政府成立,实际上却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代管,资金和办公设备一般也都来源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意见都需要事先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督导的报告制度、反馈制度、整改制度、约谈制度、问责制度等稍显无力,尚需完善。

三是教育督导的内容和方式有待优化。责任督学经常督导的事项为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内容,教育督导多为代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检查。教育督导受制于行政套路,难以形成第三方客观的评价体系。督导检查的结果难以通过行政强制督促落实。督导检查普遍采取提前打招呼的方式。

四是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各地教育督导队伍专职少,督学“圈内化”“行政化”“老龄化”等现象突出,不少是即将退休的教育行政机关干部和学校的校长、书记等,这些人员有教育管理经验,但普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督导专业训练。

为此,建议:

1.健全教育督导法治体系,促进教育督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教育督导法》,明确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各省(区市)人大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教育督导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严格执行《教育督导法》,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为我国教育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

2.调整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方案,促进教育督导“增强权威”“高效运转”。有两个备选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里设置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由全国人大机关面向社会遴选,使督导机构成为法律监督机构,各省(区市)参照设立;二是各地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教育督导室,督导室主任不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并且行政级别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平级。

3.优化教育督导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促进教育督导“全方位评估”“立体式服务”。督导评估内容应注重教育综合效应,既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又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还要关注教育活动的人文效应、现代精神,使教育真正成为精神文化的守望者和传播源。教育督导适当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教育督导要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育督导的终极目标。

4.强化督导结果的刚性运用,促进教育督导“问责有力”“落地见效”。教育督导结果与教育行政、学校管理责任等直接挂钩,由软建议变为硬约束,形成包含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的监督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教育督导结果,让人民群众协同推动“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确保教育督导发挥作用。

(责编:王珂园、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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