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8日13: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会对被拐儿童的家庭造成终生寻亲甚至家破人亡的后果,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稳定。拐卖儿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背后的利益链条巨大。针对拐卖儿童犯罪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从行政、立法等方面强化完善预防措施。为此,建议:
1.强化行政预防,建立全指纹数据库。一是提高人口素质。对准父母进行上岗培训,进行线上或线下学习,内容包括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人品性格习惯,安全防范儿童危险和防拐卖。二是给儿童办理全指纹登记并录入全国数据库。从司法鉴定角度,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以后指纹发育稳定,在给儿童办理户籍登记时一并办理全指纹登记,录入全国数据库,当被拐儿童办理新身份证时要求进行全指纹录入,将二者对比便能快速锁定并能找回被拐儿童。三是多方开展普法专题培训。向广大民众开展普法教育,普及买卖同罪、男女平等的常识,并告知无孩家庭从福利院领养儿童等合法途径。针对被拐高危群体,应向学生及家长展开防拐卖培训等,从思想和方法上高筑防火墙,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2.明确拐卖儿童罪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现行标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具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八项情形时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以上八项犯罪行为在裁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并无差别,在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时,各地司法审判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对于刑期的适用多数法官采用极为审慎的态度。因此,建议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明确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对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给予相应程度的惩戒,才能发挥惩戒教育规范效果。
3.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拐卖儿童罪中院管辖标准。当前,针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中院管辖标准缺失。一审法院的审级决定了量刑权限,对于特别严重的情节受案基层法院无权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中院管辖标准不明确,法官判处时无据可依,导致全国拐卖儿童案件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缺乏统一裁判尺度,最终造成同案不同判。这既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还会造成法律适用秩序的无序,难以发挥严厉打击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应有的惩戒教育规范作用。因此,建议规范中院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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