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8日13: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当前,互联网信息内容呈现规模海量化、传播高速化和形式多样化特点,也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难度极大。网络谣言是指通过各种网络媒介传播,未经证实的事件或问题,旨在达到特定的传播和掩盖事实的目的。中央网信办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网络信息和不良举报1.66亿件。
“网络谣言”容易引发群体性的焦虑和恐慌心理,且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加之网络媒体逐利性等特点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谣言被轻信并广泛传播,进而引发重大公共事件。网络谣言的治理对重大公共事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创新合作治理范式,打通政府、行业、平台企业、网民用户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壁垒,形成立体式、联合式、常态式的治理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信息治理体系。
为此,建议:
1.平衡多主体关系,实施协同治理
为解决社交网络信息过度自由与开放的问题,需要改变目前社交网络的管理方式,让信息交流在多主体协同管理之下形成有序的发展。建议平衡好两对关系:
一是平衡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约谈机制等执法方式具有成本低的优点,但也存在程序主义不足、透明公开程度较低、法定化色彩较弱的弊端,应在执法程序、公开事项、法律效果上注重阳光执法,披露约谈情况以起到指导示范作用,并补充约谈后的长期跟踪监督与定期汇报制度。二是协调国家监管与平台治理之间的关系,探索以互联网为特性的监管方式。对于平台,可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信息隔板,通过大数据、算法以及AI等互联网技术有效识别重大事件中的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并建立即时报警系统,将相关信息提交政府有关部门,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对于政府,在采取强硬的命令与控制之前,应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协商沟通兼顾各方利益,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征求多方意见,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理性、公开的公共言论空间。
2.信息分级分类处理,加强重点内容监管
信息内容的监管应立足于信息内容的分级分类,建议对网络信息内容加强分级分类,制定配套的不同审核和处理规则。
首先,根据违反的强制性规范不同、违法程度不同,可将网络谣言分级为一般不良信息、普通违法信息和严重违法犯罪信息,分别加之适当的举报受理渠道和追责反馈机制。其次,可从网络信息内容的角度出发,将网络谣言根据常见类型分为诈骗信息、广告营销信息、虚假不实信息等类型,对于涉社会时政、疫情及公共卫生、人身权利、金融市场等信息重点监管,提高响应处理的速度与效率。第三,对不实虚假信息建立专门辟谣澄清频道,不断提升网民素养。
3.打通用户维权壁垒,建立有效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渠道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数据显示,受理举报中的侵权类违法信息占比3.1%。目前在网络谣言侵权案件中,掌握侵权人信息的平台企业要么受制于保护用户个人隐私规则,要么限于企业之间的数据壁垒,无法提供其他平台侵权用户的信息,导致被侵权方无从送达起诉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同时也由于缺乏足够证据无法使公安机关动用技术侦查手段。
为改变被侵权人难以维权的尴尬境地,在涉及人身及财产权益等内容的网络谣言侵权中,除要求平台企业建立专门的投诉追责机制外,网络信息监管机构应与平台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专门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渠道,为受谣言侵害的网民提供帮助。为此,需建立网络谣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沟通渠道并保证其法律效力。建议由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强制性文件,赋予平台企业以配合被侵权人传递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并在监管方组织下,整合联通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用户数据,建立独立统一的网络侵权法律文书送达平台,为被侵权人提供法律援助渠道。这一渠道将有效降低互联网维权成本,并增大侵权方藏匿个人信息的难度,对网络空间的清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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