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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关于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的提案

2022年02月28日13: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提出,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休耕轮作”一词也写进了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进一步提高我国耕地质量。总体而言,休耕相关制度与法律构建在我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地区对休耕生态补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策的出台与执行缺乏弹性,对应休耕土地和农户的甄别细分度不足,导致不应休耕的农户利益受损,应该休耕土地却未及时休耕。

二是由于缺乏相关的休耕政策法规,从基层干部到农户都对休耕实施的流程缺乏足够了解,在休耕期间也缺乏监管机制,使得休耕行为不规范、不科学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政府没有明确将休耕和轮作分开,基层部门在实施的过程中,常常把“轮作”和“休耕”的补贴混在一起,整合在同一专项资金里进行统计,导致无法直观地了解休耕的具体情况。

四是由于担心产生不稳定因素,一些地区未将休耕区域以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公示,仅派干部驻村劝导并指导休耕及种植结构调整,且休耕补贴落实到村集体层面,农户缺少相关信息,导致农户不愿休耕,该休耕的土地没有休耕。

五是休耕补贴少,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存在局限性。有的地方并没有设立专项休耕补贴。

六是对休耕农户的后续就业指导与帮扶措施不足,导致休耕的部分农户在休耕期间失去稳定收入,容易出现一些社会问题。

为此,建议:

1.提高政府部门的行动意识。推动各地方政府深刻认识到休耕是我国“三农”事业中一项重要工作,积极行动,制定出对政府、农户目标耦合的科学政策,有效推动休耕政策的落实,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及时建立休耕的政策法规。针对休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制订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农户根据政策法规进行休耕。建立有效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监管方式。

3.明确将休耕工作和轮作工作分开。两者本质并不同,目标更不相同,“轮作”的目的是通过轮作实现农作物增加产量或者是保持产量;而“休耕”的目的是在于通过停止种植农作物,保持或提高现有的土地质量。应指导基层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并建立休耕专项资金,以利于更好地推进休耕工作。

4.将休耕土地类别公示。信息公开有利于政府和农户间以最小的政策实施成本达到政策目标,避免因各行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政策实施成本过大。信息公开应作为实现休耕政策目标的先决条件,相关部门应具体公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土地特性,从而有利于该地区农作物的休耕和种植结构调整。

5.扩大补贴来源渠道,明晰专项补贴标准。首先,建立补贴标准,通过技术手段测算,达到一定的休耕规模才可申请休耕补贴。其次,在没有休耕补贴的地区,应增加设立休耕专项补贴。再次,可引入社会力量的帮助,扩大补贴资金来源。最后,针对乱补贴、补贴不到位等乱象,应制定措施,及时整顿。此外,还需要将休耕补贴与其他农地补贴衔接好。

6.继续发挥三类地的土地效益,大力推行种植结构调整。休耕不可强制,政策不可“一刀切”。休耕后应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尽可能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土地托管模式,即由政府出面统计有休耕意愿农户的农地,集中连片,由市场化的公司进行承包运营,形成规模化种植,增加农户收益。

(责编:王珂园、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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