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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关于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与服务的提案

2021年02月27日17:0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9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然而,在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深入推进过程中,三地税收制度及税负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将会阻碍要素流动和经济一体化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是实体税制不协调。广东省适用内地的税制,税种相对较多;港澳地区税种相对较少,各个税种的税率很低,累进幅度小,豁免和优惠的范围很多。三地税制不统一,税法级次不同,实施中易产生矛盾和区域税收竞争问题。

二是跨境支付税务管理不协调。湾区存在三种货币体系,如何高效率地完成跨境支付成为确保资金高效流通的关键。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越来越广泛,数字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税收监管、征收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跨境电商的部分交易活动和资金流转存在税款征收和监管缺位问题。

三是税收营商环境有待改善。湾区跨境人员流通频繁,在对自然人双重身份的消除方面,我国一直以来以“永久性住所—关键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双边协商”的次序进行认定,但是在认定时需要纳税人逐一出具住房、财产、家人住址和社会活动等诸多材料,无形中导致跨境人才的非税成本上升。大湾区三地的征管系统独立运行,税收监管数据无法及时传输,导致三地税收征管存在数据“真空”隐患。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构建科技、资源、人才充分涌流的营商税收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和合作水平,激发企业发展潜力,促进经济增长。为此,建议:

1.以异趋同,协调多元化税制差异。通过试点方式,逐步推进三地的税制趋同。可效仿欧盟的做法,通过逐步取消关税的方式,以统一的税收标准使三地税制内容趋同。由于港澳地区较少涉及流转税的征收,“珠三角”九市可尝试降低流转税税率。

2.以创为先,构建跨境税收协调平台。在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项目总办公室的基础上,以国家税务和海关作为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建立跨地区的税收协调小组。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在金融领域各自的长处,打造覆盖范围广的财税金融政策平台。以产业导向为前提对税收激励机制进行重新设置,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借鉴《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构建跨境税收仲裁平台,处理各种税收问题。

3.以效为基,建立共享跨境支付税收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打造智能化的跨境支付税收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畅通共享,帮助税务部门更为全面精准了解跨境支付的具体情况。在自然人方面,可以统一口径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跨境支付进行全面税收信息收集和管理。在内地个人所得税方面,可在相关软件中适当增加港澳个人税务方面的信息录入功能,进一步实现区域间的税收信息共享。对于跨境企业,充分借鉴统一报告标准的相关成果,使三地金融机构等组织的税收信息高度共享。

4.以智能政务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在充分结合各种税务办理事项内容的基础上,打造覆盖面广、操作便捷的一体化办税系统,引导纳税人尝试线上办理模式。依托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打造功能稳定的办税服务平台,健全税收报备机制,对企业的各种缴税行为进行全方位掌握和监控。充分发挥信息服务平台的优势,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收集和梳理,实现对各项税收事务的人性化管理。

(责编:刘尤罕、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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