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4日17:3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年来,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明显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一、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不易
一是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污染行为,由于其个别侵害与利益关联的程度不高,因此,传统法律并未授权个别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虽然明确了机关、有关组织就公共利益的侵害享有诉讼的权利,但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规范;二是因果关系鉴定难度较大。在涉及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因果关系须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大多需要原告申请鉴定。而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三是诉讼成本过高。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一般牵涉面大,诉讼费用较高,如要进行鉴定,按照谁申请谁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的要求,原告还要先行垫付高额鉴定费用。目前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公民个人一般不愿为公共利益垫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四是法院审理难度大。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审判环节多、审理周期长,受害人举证困难,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不好确定。各级法院也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二、涉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机制不健全
生态环境审判不仅要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更要通过公正审判,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或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补偿。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单一,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导致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侥幸心理。
三、行政机关在涉及生态环境诉讼中理解和支持不够
在涉及生态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将其诉讼到法院,就削弱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对法院作出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在法院审查部分非诉执行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认为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走个形式,没有必要再进行实体性审查。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程序制度。针对诉讼难、原告资格确定等程序问题,建立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设立良好的制度框架,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关团体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体法律体系。以民、刑共同干预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确立侵权关系中的过错分配依据,合理设置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使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更便于行使诉权。
三是构建跨行政区划协作机制。要推进和加强区域和流域内法院、检察、公安、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推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合作运用,实现流域内信息资源共享。即时分析,定期总结,构建指挥系统协作机制,强化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文书送达等事项的协作,建立跨行政区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
四是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环境法治教育和环境公益诉讼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法律职业人的专业素质,不断充实壮大环资诉讼法律职业共同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产教融合,为生态环境类诉讼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鼓励和支持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家担任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的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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