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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论坛: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治国理政论坛“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综述

李 文

2017年08月08日08:4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治国理政论坛)

  7月21日至22日,中宣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治国理政论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系列理论研讨会”第三场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有关部门、社科研究单位、高校、理论工作“四大平台”、福建省社科理论界部分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地方负责同志共12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遵循和指引,围绕会议主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进一步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

  第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和要求。与会专家一致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有专家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有专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和道路,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同时,总目标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法治建设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有专家认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一,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这条道路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三,这条道路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有专家提出,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迄今最详细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二是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既是政治原则更是具体实践,法治国家建设上的每一个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三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政治保证,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有专家认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是以法治价值保证科学立法,用道德价值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用以德立法、人民立场来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利益化倾向,用良法善治彰显法治价值;二是以法治敬畏支配严格执法,通过增强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道德,厚植其法治敬畏,促进严格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三是以法治平等贯穿公正司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原则,来引领司法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以法治信仰强化全民守法,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使得法治转化为公民的内心自觉,德治转化为公民的法治道德。

  第二,关于科学民主立法。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全面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有专家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坚持以宪法为统帅形成完备法律体系。宪法是母法,是立法的依据,必须在宪法范围内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法律规范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另一方面,要适应实践需求突出重点领域。要立足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抓紧完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网络安全、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有专家提出,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务实管用。要改进立法方式,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草拟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让立法更加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最大限度地遏制部门利益。还要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法律规范不仅在内容上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还要逻辑严密,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

  有专家认为,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二是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的立法,必须反应灵敏,适时立项,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和人民诉求;三是增强立法的系统性,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四是增强立法的针对性,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真正解决现实问题;五是要增强立法的有效性,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将各种可能的情况都尽量考虑到,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

  第三,关于严格执法。与会专家一致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专家认为,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包含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程序规范,还包含着严格执法,包含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第二,严格执法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保障。没有严格依法执法和规范文明执法,社会就难以有序运转,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维护,法治社会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有专家认为,消除执法乱象是当前保证严格执法的重要任务。一是治理选择性执法,加强执法监管标准化建设,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公信力;二是治理恶意执法,以正制恶,不能只要结果而不管手段和过程;三是治理暴力执法,在执法过程和执法处置中,都要坚持文明和谦抑理念;四是治理执法谋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执法动机和相关利益因素的监控;五是治理情绪执法,采取多种途径减少执法人员情绪对执法活动的影响,保证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

  有专家提出,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划分执法权限,坚持事权、财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机构撤并整合实现“削权拆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二是整合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度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推行相近领域和机构的综合执法;三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充分运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探索执法新机制新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四,关于公正司法。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活动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专家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是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司法审判这种终局性的作用,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最终必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必定受到制裁和惩罚;二是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公正司法对调解、行政裁判等社会公正活动都有良好示范作用,对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向起着重要作用;三是司法公正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起着保障作用。公正司法既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又保障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使人们生活在有序的社会秩序之中;四是司法公正对人们的行为有预测作用。公正司法使人们能够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促使人们遵纪守法,成为法治社会的公民。

  有专家认为,必须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心同向、步调一致,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问题目标导向,牢牢把握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将其作为制定改革政策、推进改革举措、评价改革效果的基本准则;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改革的根本评判尺度;四是坚持以司法规律为准则,以尊重和回归司法规律为重要原则,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配置体系和运行机制;五是坚持科学改革方法,把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结合起来,把改革于法有据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把重点突破和系统集成结合起来,把落实主体责任和获取广泛支持结合起来,把制度性改革和技术性革新结合起来,确保改革落地生根。

  有专家认为,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惩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司法权行使,积极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坚持抓牢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检察权运行,切实防范检察环节滋生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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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淼、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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