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6日10:1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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