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省委召开常委会议,部署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第二步”工作,研究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省委书记骆惠宁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讨论稿)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请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认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对建议稿提出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全面梳理、逐条研究、认真吸收,制定好文件,勾画好“十三五”发展蓝图。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作为全省“三区”战略之一,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意义十分重大。按照“两步走”战略部署,从2013年起,全省上下高标准、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三年强基础”的工作目标。各级党委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对新时期创建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始终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责任和战略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健全教育引导长效机制,推进依法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矛盾排查化解,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改善民生,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完成好2016年到2020年创建工作的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目标。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县乡党委、人大、政府要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要求,加强党对县乡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谋划举措,推动县乡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依法选好县乡人大代表,认真开好县乡人大会议,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县乡人大自身建设。要落实领导责任,加强法制保障和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保证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县乡人大工作水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