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终身追责

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 张庆义

2015年11月11日08:45   来源:河南日报

原标题: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今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的制定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也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理要求的重要体现,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制度,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构筑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成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把绿色发展作为指导“十三五”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近两年多来在主持重要会议、考察调研、出席国际会议等重要活动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论述、批示有60多次,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遵循。

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密集出台,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审议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构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形成了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纳入“四个河南”建设的总体布局,列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融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实施了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全面推进蓝天工程、碧水工程、乡村清洁工程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密集出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规格之高、内容之全,前所未有,更加彰显了党和政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认识上更加清醒,态度上更加坚决,体系上更加完备,内容上更加丰富,措施上更加有力,为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强大的动力,为做好今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供了遵循。

抓住“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明晰生态环境领域责任红线,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新时期新常态下,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从现实情况看,一个地区能否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关键在于这个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能否依法履职尽职尽责。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的地方,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为此,《办法》紧紧抓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权力责任、明晰责任红线、强化权责统一,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体现有权必有责,强调“党政同责”。《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保党政同责。

二是突出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8个方面的“责任清单”,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是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体现了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首先是明晰责任主体,细化追责情形。《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除了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的8种追责情形外,还对党政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对党政有关领导成员的5种追责情形分别是: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7种追责情形分别是: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不按规定查处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5种追责情形分别是: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其次是抓住突出问题,坚持“行为”与“后果”相结合。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成因复杂、表现多样等特点,一旦发生,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突出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坚持重在预防、前移“关口”,责任追究情形的设定,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重在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保护好生态环境。

四是明确了追责方式,强调了终身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贯彻这一要求,《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体现了从严的精神,并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构成了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办法》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良法促善治,关键在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政绩考核、强化监督管理、从严问责追究,坚决用制度利剑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确保环保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办法》确立了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追责实施机制。

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主动作为,发现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每个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推进《办法》落实。

三是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严追责。

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对我省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主要根源在于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尽职不到位。抓好《办法》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强化“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政绩观,全面实施蓝天、碧水、乡村清洁等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全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二是完善相关机制。抓紧制定落实《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并将此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的“指挥棒”作用。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运用审计、巡视以及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切实防止小问题酿成大灾害。四是从严问责追究。以加大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的监督考核为抓手,以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为手段,促使地方进一步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努力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用严格的责任制度强力推动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河南保驾护航。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相关专题
· 地方要闻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