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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进行中,为何强行违法分地?

2015年10月26日09:20   来源:大众日报

原标题:确权进行中,为何强行违法分地?

又是一年秋收时节。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要求农村土地承包30年政策不变,但是在禹城市房寺镇大程管区阳光社区新李村,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就将责任田全部收回强行分地,激化了群众矛盾和干群关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好多规定,正在被个别地方政府蓄意篡改。”日前,有禹城市大程管区新李村村民李成福(化名)向本报编辑部反映说,“有些新增人口分不到地,就强行进行土地调整,违法收回原承包地,承包户争辩,他们说合情合理,而合情合理就是违法的理由吗?”

10月13日,记者赶赴禹城市新李村进行调查采访。

刚刚确权“突然”分地

今年8月初,在外地打工的李成福,突然接到家人电话说,“村里秋后重新分地”。“农村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为什么又要重新分地?”李成福表示,乘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之机,村里组织人入户进行了土地调整方案摸底调查,并决定进行土地全面调整。

新李村分地领导小组有关人士表示,“土地大调整是根据我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新李村多年来没有进行土地调整,导致多数村民地块分布不集中,给村民收割和耕种带来不便。我们进行了入户走访摸底,又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争取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试行土地大调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总共84户人家的新李村,最终有73户签字同意了土地调整方案,有7户没有同意,还有4户保持中立。但到9月28日现场抓阄分地时,许多村民坚决不同意调整土地。村民李成材(化名)说,分地领导小组强制村民抓阄,“村民不同意抓阄的就三番五次上门追逼,强迫农户参与抓阄分地,不然就不分给地。”

李成材回忆说,在村民抓阄分地时,(房寺)镇领导带着四五十口人现场督导。“一位不愿意分地的村民,跟新分到这块地的村民,当场就在地里吵了起来,当地派出所来了好几位民警,幸亏没有打起来,但这个问题没有真正解决。”

据村民介绍,去年年底,新李村开始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目前我们虽然还没有发(经营权)证,但去年底都登记了承包土地的地址,个人签字、摁了手印,还现场拍照留证,怎么说变就变了呢?土地承包法怎么就落实不下去呢?”李成材说。

分地合情合理就能违法?

李成福表示,这次分地争论的焦点在于,一是乡镇党政机关和村党支部能否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重新调整土地?二是调整方案中提出,“出嫁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均不参与分地”,有10多户出嫁闺女(户口在本村)没有分到地,剥夺和侵害了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算不算违法行为?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此外,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新李村为什么会重新调整土地?有村民表示,分地的原因根本不是分地小组所说的种地不方便,而是有新结婚、新生小孩没有土地的农户,多次到镇政府要求分地。“在分地抓阄时,一位领导模样的人说:‘分地合理,不分地合法,怎么着都行’。”

为此,记者特意采访了省政府农业专家顾问团农经分团副团长刘同理。他表示,“不管什么情况,整村、整(生产)组的大范围调整土地,是明确违背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此外,我省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今年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在此期间也不允许调整土地。”

刘同理分析了承包土地微调的情况,“土地承包时,有些村留有5%的‘机动地’,娶新媳妇、新生小孩子的可以排号分地。但如果‘机动地’没有了,增人就不能增地了。此外,因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村两委可以协调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地,也不能大面积地进行调整。”

“新媳妇和新生小孩没有土地,要求分地合情合理,但这能成为违法大面积分地的理由吗?”李成福说,在镇政府的强力逼迫下,新李村强行进行了土地调整,但承包户对这种强人所难的做法大为不满。

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个通俗的说法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在30年承包期里,这是否会损害群众利益?刘同理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我国正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订,在第一个30年承包期期满后,这种承包关系反而会‘长久不变’。”刘同理说,“现在的土地承包是一种债权关系,但在土地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承包权就变成了财产权,不容侵占、不可调整、不可收回,这是国家的顶层设计:‘让农民永不丢掉土地’,地权也不会向少数人手中集中。”

如今,在30年承包期内,随着农村人口的变化,新增人口没有地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许多农村对迁出人口和出嫁女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也在加剧着土地纠纷。刘同理认为,这些问题说明了“三农”问题的复杂性,“有些情况是村规民约导致的,但村规民约也不能违背和超越我国的法律和政策。”

刘同理特别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就是家庭承包,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而不是个人承包。一个家庭的成员在发生变化,但承包土地数量是固定的。刚开始,有几口人就分几口人的地,这个分配基点是公平的,以后生了小孩也不再单独分地。”

刘同理表示,“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家庭,不能流转,能流转的是经营权,从制度上不让农民丢掉土地。”(王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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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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