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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发布

2015年08月18日16:48   来源:新疆日报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的公告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筹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筹委会办公室”)批准,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以下简称“徽标”)如图。

“徽标”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委员会评审、筹委会办公室批准,最终确定的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

“徽标”以新疆的美丽自然景观为设计元素,提取艾德莱斯绸鲜艳色彩表达新疆的山脉、草原、河流、湖泊、沙漠和戈壁,用不同粗细的间隔垂直线条构成“60”字样,丝绸上的红、黄、蓝、绿蕴含新疆各民族团结向上的寓意,充分展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以来走过的光辉历程。“徽标”造型自然、新颖、绚丽、美观而充满活力。

“徽标”图案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筹备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以下简称“徽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筹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筹委会办公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条使用徽标必须经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徽标用于商业活动的使用人应当同筹委会办公室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分割徽标的文字(含维吾尔、汉文缩写)、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

第五条使用人不得将徽标进行转让使用。

第六条未经筹委会办公室许可,任何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徽标。

第七条未经筹委会办公室许可,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将徽标的图案及造型用于商业活动。

第八条除新闻报道外,未经筹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徽标。

第九条制作、发售印有徽标标识的产品必须经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新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筹委会办公室依法对徽标的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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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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