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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 将实现党政同责、终身追责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崔小粟

2015年08月18日10:3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并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

这是继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之后,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项配套政策文件。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时指出。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所设立的制度性安排,是生态文明建设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认为,责任追究链条是《办法》中出现的最大亮点。《办法》明确把干部追责的结果与其评优、提拔、转任等后果挂起钩来,“一下子就把生态环保工作的地位突出出来了,生态环保的履职尽责情况成为了相当硬气的指标。《办法》提出的新的用人标准将会对各级党政领导者产生较大的震动。”

因生态资源环境被追责的干部可被“一票否决”

《办法》明确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这可以看成对因生态资源环境被追责的干部的一票否决”,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认为,这是迄今为止在此领域最严的规定,“至于不得提拔或转任的时间限制,这应该与追责的轻重程度有关,对于那些产生了极其严重后果的被追责者,很可能终生失去了‘发展’的机会。”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表示,“《办法》反映出我们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及转变执政理念、改善生态环境的决心与勇气,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即将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抓住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人群

《办法》突出抓住了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人群,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办法》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

有分析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往往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出了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大多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但对于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等真正的决策者往往难以追责到位。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党政同责:破解“权责不对等”难题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鉴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夏光对此解释称,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大政方针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也掌握着使用干部的主要权力,这都对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如果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不承担生态环保的责任,仅由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权责不一致的情况,《环保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就无法实现。”

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都被追责的情况下,谁的责任更重些?夏光表示,责任判定取决于在哪些情形上出现了失责、违责现象。如果是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和总体方向上出现决策失误,党委领导干部将承担更大责任;如果主要是贯彻执行环节上出现问题,则政府领导干部将承担更大责任。

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将终身追责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种场合强调:“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

《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往组织部门为扭转唯GDP的考核取向,也出台过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不够明确(如集体决策、跨行政区问题等)、实施机制欠明确等原因,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王毅表示。

王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是完全必要的。他解释称,“许多决策行为产生的环境问题不是马上可以显现,而且很多环境损害及其影响往往是长期的,因此追责必须是终身制。不仅如此,《办法》还将“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和环保要求办事,必须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并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有预警和应急措施。”

夏光对此则表示,终身追究是要促使领导干部克服短期利益观,对发展进行从长计议。少数在任领导主要关心自己主政的即期政绩,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效率,大搞粗放式的开发建设,只求自己任内GDP增长快,然后异地升官做官,留下被污染的环境和被破坏的生态给老百姓。“如果放任这种现象不管,那么其继任者就会延续相同的思路和做法,日积月累,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伤害,有的甚至难以修复。”

因环境损害被降职至少两年不得提拔

《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并突出违反法律、政策、规划等可能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由于这些形式与官员的政治前途直接挂钩,预计会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产生约束,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加快实现”,王毅对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表示。

夏光表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责方式,体现了权责一致、正当惩处、引以为戒的精神,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同时,这种第次加严、逐步升级的责任追究链条,可以把多种失责违规的行为都覆盖到,构成疏而不漏的‘天网’。”

在实施方面,《办法》规定了监管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上述相关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时指出,此举目的在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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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小粟、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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