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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治马路上的“城市病”

林涛

2015年08月17日10:06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求治马路上的“城市病”

  在城市核心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图为8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一丁字路口穿行的电动自行车。记者 龚亮摄

  平安出行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每个外出打拼的人,都希望安全上路,平安到家。然而,随着城市化的飞速推进,机动车数量激增,违法违规、不文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的“城市病”愈加恶化,使得城市化带来的便利与幸福感大打折扣。

  笔者对北京市西城区近3年来发生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归纳梳理。西城区属于首都核心区,区内中央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中小学校以及知名医疗机构云集,工作时间段内人员流动性大。由于西城区内主要联络线道路相对狭窄,加之主要街道、联络线以及胡同道路的人车混行情况复杂,拥堵指数高,因此,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集中体现了城区事故的鲜明特点,主要表现为不文明交通习惯引起的事故、“路怒症”引发的治安案件以及服务业从业者、老年人等群体易受伤害等,而超速、飙车、多车连环追尾或者货车超载导致的事故较少发生。

  这些典型案例,为北京乃至全国如何治理马路上的“城市病”提供了一种思路,也敲响了警钟。希望社会公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惹祸上身、不无辜受难,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1.交通陋习引发事故多

  【案例1】 2013年11月25日10时,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西城区德外大街黄寺路口,适逢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面包车司机黄某开启左侧车门,杨某躲闪不及撞上车门,倒地后左肘部骨折,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电动车也损坏。事后黄某称当时正在送货,下车时接打电话,没有观察反光镜情况。法院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杨某全部损失14万余元。

  【案例2】 2013年9月2日凌晨1时,李某从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职工之家南侧,步行横穿长安街机动车道,在跨越隔离护栏时被刚通过路口的出租车撞倒。事故导致李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有严重脑外伤后遗症、认知障碍和高位截瘫。监控录像显示,李某跨越护栏位置的西侧10米处就是过街天桥。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

  在梳理案例时笔者发现,一些驾驶员、乘车人临时停车时冒失打开车门引发的事故并不鲜见。这种事故侵权人在主观上恶性也许是小的,但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同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然而,有些人为了抄近路,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甚至越过封闭道路,近路往往成为伤亡之路。

  除了上述案例,盲目相信倒车影像、不系安全带等驾驶陋习导致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些案例表明,第一,所有交通参与者均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具体而言,驾驶者应尤为注意乱开车门、右转不让直行、滥用远光灯、跟车过近、不打转向灯并线、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儿童座椅、侧方位停车不注意周边行人等陋习。电动车使用者应注意检查车辆状况,确保不“带病”上路,更应当杜绝闯红灯、逆行、醉驾、超速行驶等违法陋习。行人应尤其注意,不能因为“图省事,走捷径”而翻越护栏、随意横穿马路、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内穿行。

  第二,交管部门对于普遍存在的交通陋习应加大执法力度,尤其在违规变道、随意停车、“中国式过马路”等人们感受最直观的习惯性违法领域。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抚平人们被侵犯的公平之心,才能使守法者不滋生怨气,避免效仿违法的恶性循环。

  2.“路怒”成为事故升级导火索

  【案例】 2013年7月19日17时许,在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一市场东门处,个体户温某骑行三轮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跟在温某后方的司机刘某认为温某阻挡其行进,随手鸣笛。温某表示不满,下车与刘某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此后双方又有亲友参加进来,温某和刘某都在冲突中受伤。

  温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事件中均有不冷静之处,但刘某违反了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即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刘某因情绪急躁,不停在温某身后鸣喇叭是典型的不文明驾驶行为,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起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公路世界是一个陌生人之间的世界,在熟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礼貌、谦让等道德规范在这个公路世界中更为弱化,这也使得不少平时彬彬有礼的人被禁锢在车厢的狭小空间之后,变得更容易不守文明规则,更容易被激怒。“路怒”不仅直接引发了不少事故,有时候也使得矛盾升级。“路怒族”容易作出非理性行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因“路怒”引发的人身纠纷,有的已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范畴,对于这种扩大损害后果的行为,法院在查明起因后,通常会确定引发冲突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还将承担治安乃至刑事责任。因此,笔者呼吁人人都应礼让他人,遇有摩擦大而化小,切勿锱铢必较;发生事故后理性处理。

  3.特殊主体易引发事故

  【案例1】 2014年12月5日11时,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过程中,突然左转弯进入机动车道,导致正常驾驶车辆的司机甘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及,两车碰撞,发生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餐饮公司给付原告甘某车辆修理费6000元。

  【案例2】 2013年12月12日10时25分,在西城区新康街1号院内,司机袁某倒车时,将刚走出单元门、87岁的刘某撞倒并向后拖行了2米,导致刘某多处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左臀部及大腿部位还被排气管热金属烫伤。由于刘某年事已高,受伤后感染及并发症一度病危,在医院抢救多日。出院后,刘某因皮肤感染继续治疗。这次事故给他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痛苦。袁某事后称,对该小区情况不熟悉,倒车时只注意左侧的其他车辆和避让院内垃圾桶,没有注意到右侧单元门内出行的刘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发生了事故。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行人之间的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餐饮业、快递业等行业从业者往往以电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而这些从业者一般缺乏专门的交通培训,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同时,为了增加业务量、保障时效性,通常他们骑行速度快,载货量大,违章行为多发,相关行业成了事故的重灾区。

  由于年龄原因,老年人身体机能减退,反应也比较迟缓,在出现可避让情形时,因为紧张,动作不协调,又没有家人的配合,造成可能发生碰撞的概率偏大。据统计,近年来,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比例逐步增高,其中老年人直接死亡或者诱发自身既往病史死亡的事故占涉老年人事故总数的15%左右。

  笔者建议,应加强对特殊主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快递业、餐饮业为交通事故多发行业,老人、儿童为交通事故多发群体。对于这些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的主体应开展有针对性、浅显易懂的交通安全教育,如进行普法咨询、开展社区法制讲座、张贴宣传海报等,着力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应变能力。行动不便的老人与儿童出行,应有人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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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翼、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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