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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记重拳清理“红顶中介”

2015年08月07日08:15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本市四记重拳清理“红顶中介”

  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公务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政府定价项目收费透明

  中介服务清单将向社会公开

  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讨交流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员部署会日前举行,记者获悉,本市昨天开始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进行“大扫除”。服务事项多、垄断性强、收费多、服务乱等问题均在清理之列。今后,审批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收费实现市场化,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则由政府定价。

  时间表:明年上半年清理完成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被列入清理规范范围,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对于有偿服务活动的界定,市审改办表示,有些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中介服务,可能不进行单次收费,但会员企业缴纳的会费中包含了协会为企业服务的费用,这种情况也在有偿服务范围之中。不过,对于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不纳入此次清理之列。

  本市将严格清理“红顶中介”。据介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其他中介服务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凡是国务院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本市对应取消;凡是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一律取消中介服务;凡是可以整合成一项中介服务的,一律予以合并;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昨天,“红顶中介”清理规范工作正式启动,明年上半年将基本完成。市审改办相关负责人强调,取消牵制行政审批流程和进度的“红顶中介”,并不代表对相关审批事项放任自流,而是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加严格的加强和创新对该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同时要制定完善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拳1:

  服务垄断主要发生在“亲属”中介,这种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者由审批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市审改办提出,此类机构今后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脱钩’指完全脱钩。‘转企改制’对应事业单位,‘脱钩’对应社会组织和企业,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审批部门彻底脱离关系,既不能直接隶属,也不能挂靠。”市审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未脱钩改制的机构不得继续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要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研究提出改革方案,由各级政府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已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重拳2:公务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据了解,有些审批部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或任职。对此,本市明确提出,在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兼任职,符合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兼任职时不得领取报酬。

  本市各审批部门还将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重拳3:政府定价项目收费透明

  收费高、收费乱是中介服务的“重灾区”。对此,市政府审改办提出,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市设定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能由市场调节价格的,一律由市场定价;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目录;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透明只是第一步,本市还将定期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中介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重拳4:中介服务清单将向社会公开

  有些企业反映,办理审批事项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检测、认证、认定、咨询、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材料,种类、数量繁多。

  对此,市政府审改办将牵头编制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项目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并制定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清单中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其中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或办理条件。

  各审批部门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明确限时办结、执业公示等制度;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将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查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记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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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翼、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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