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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败 这些官司都是咋输的

2015年07月31日08:10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民告“官”败 这些官司都是咋输的

提要

民告官中“官”败诉,原因很多。对证据的处理不当是要害所在,因为这类案件占到败诉总数的四成以上。另一个重灾区是执法的随意性和越权执法,两项之和也接近了四成。

7月初,省法院对外公布《2014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发布2014年我省“民告官”案共5537件,通过对去年全省各地区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906件行政案件进行梳理,统计出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为16.37%。记者就《报告》中列举的5类典型违法行政行为展开了深入调查。

证据“少胳膊少腿”

一年前,铁岭市85岁的退休工人黄阿姨拿到了昌图县法院的判决,官司打赢了。

黄阿姨告的“官”是铁岭市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在没让她老伴儿提供登记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且老伴儿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就向老伴儿陈某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了该部门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典型的证据不足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例。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弘解释说,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就意味着该行政行为没有满足法律所设定的事实要件,即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同样的案例,也出现在了沈阳中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房管部门也是由于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被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和身份证明,骗取了房屋登记证,从而输了官司。

“特别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搜集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较多。 ”省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拿出一沓案宗给出分析: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一些区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遗漏了含有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等内容,导致补偿决定因内容不全而被判决撤销。更有个别案例,在无规划部门认定未登记的房屋为违法建设的情况下,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直接予以强制拆除,这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省法院的《报告》显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约占去年全部败诉案件的42%,亦成为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因。

用错了法律法规

《报告》指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约占行政机关全部败诉案件的24%。

57岁的张明坤,是沈阳市郊的村民,10年前从村委会承包了5亩多的农用地,赶上城市改造,老张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没和他商量,仅凭一纸《停耕通知》就强制占用了他的土地。法院判决:街道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行占用张明坤的承包地,必须马上归还或补偿。

沈阳一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像这样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把握错误,且未经协商强制占用农民土地的案件,在农村经常会出现,基层政府成为了败诉“重灾区”。

在去年全省九类多发行政案件败诉情况对比图表中,涉及乡级政府的案子38件,败诉8件,败诉率高达21.1%,多数源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所致。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适用原则、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等,也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表现形式。

辽阳中院行政庭庭长马军以案讲法:有的行政机关在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过程中,故意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导致违法行政。

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从今年3月起,专门开辟了“行政应诉”专栏,公布了《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交流了沈阳、抚顺、葫芦岛、朝阳、丹东等地法官给领导干部上普法课的经验做法。

“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表明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在不断提高。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广义如是说。

不按程序“出牌”

据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许福庆介绍,分析2014年全省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发现,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约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5%,这仍然是行政执法的顽疾。

在沈阳发生的一起行政机关登记案件中,法定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该机关在受理时承诺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结果既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也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而是在逾法定时限一个多月后才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落款日期倒签至法定时限届满之日。

在昌图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告官”案件中,记者注意到,本该拆除的违章建筑,就是因为某执法局在没有城乡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就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定步骤,而品尝了败诉的“苦果”。

《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公安、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登记、土地、林业等重点执法领域。

许福庆提醒,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违反法定程序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他建议,实际执法中应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和证据意识,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增强正当程序意识,切实改变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说服、重结果轻证据的问题。

执法中“越位”

在记者调查走访中,省律师协会会长杨兴权告诉记者,在我省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的几个市中,个别行政机关对自身的权力界定不清,造成在行政管理中“越位”、“越权”执法。

在马国立诉辽北某县林业局收回林权证通知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被告县林业局,不具有林权登记的法定职权,其作出收回林权证通知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被法院依法判定撤销。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机关的权力而发生的典型案例。

在记者调查的案件中,“越权”多集中在土地房屋拆迁领域。尤其是区、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执法局在无政府责成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等;职能越权表现在,为了抢工期,有的行政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对于一些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等构成犯罪的,有的行政机关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记者/赵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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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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