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心
7月9日媒体披露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江苏连云港市纪委干部何某,2014年6月授意亲友在网上发帖举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某与纪委副书记王某,指他们分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规使用公车、在高档会所公款宴请、包庇亲属、借丧事收受礼金等行为。曹、王二人报警后,该市警方经调查,于当年9月将何某与其5名亲友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后其中4人被批捕,至今已羁押长达9个月。近日媒体提出采访要求,当地检方称由于该案件“敏感复杂”,不便接受采访。负责处理这一案件的该市所属一区法院则称,将依法审理,“不会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区别对待”。
很让人吃惊的是,笔者在网上搜索时发现,这个网上举报市领导的纪委干部何某,早在2013年起,就是另一起网上匿名举报的对象。举报帖称他拥有多套住房,还包养情妇等等。举报帖还指责当地纪委在接到举报信后,查证的主要目标竟然是:“这封信到底是谁写的”!
这个2013年举报何某的网帖,与2014年何某举报市领导的网帖内容,性质比较接近。不知是否受网上举报影响,据报道,何某在2014年前后,从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岗位上,被调整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这就带来许多疑问:网上举报何某的帖子内容是否属实?市纪委是否对此进行了认真调查?如果没有调查处理,那就是渎职;如果调查后认定为捏造事实,又为何没有追究发帖者的诽谤罪?而何某举报市领导的帖子内容是否属实,市纪委是否进行了认真调查?如果没有认真调查,那同样是渎职;如果调查后认定为捏造事实,为什么对何某的处理结果与何某被举报案的处理结果不一样?是否因为市领导身份特殊,就动用足够警力查出发帖者进行惩处,而何某被举报就没有查出发帖者。如果何某真是捏造事实蓄意诽谤,是否与上次网上举报案未得到认真处理有关?还有,在何某举报市领导一案中,如果事实已然查清,确属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那就可以依法定罪,检方提出的案件“敏感复杂”的说法,又从何而来?
近年来,网上发帖举报,的确促进了许多贪腐行为的被揭露。但也存在个别人捏造事实、恶意曝光炒作式举报造成侵权,严重的还触犯刑律。因此,必须用法律规范网上发帖举报者,让他们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造成侵权的,就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应依法惩处。
不过,依法追究与惩处的前提和关键,是必须查清所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尤其是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的举报,必须首先查清事实真相。如果举报属实,自然与诽谤无关;如果举报内容失实,再根据主观是否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依法处理。
何某举报市领导案,之所以变得“敏感复杂”,可能就在于所举报内容并没有得到认真查证。由于被举报人的特殊身份,前期办案主要精力,都用于查证“这封信到底是谁写的”。待到要起诉审判才发现,如果说不清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就无法指证何某等人是“捏造事实”,也就无法定罪,故此才会超期羁押直至长达9个月之久,还无法结案,还依旧“敏感复杂”。同时,由一个市所属的区级司法机关,去办市领导的案子,想不“敏感复杂”都难,很难做到“不会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区别对待”。
网上举报贪腐,已经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力量,成为发现和查处腐败的重要渠道。对这一新生事物,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就应对办法和程序,进行一定的规范。比如遇到网上举报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务高低,规定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去处理;然后根据一定标准确定是否正式立案;立案后首先调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事实查清后,若举报内容属实,就应依纪依法处理被举报对象,如果内容不属实,有必要公开调查结果,为被举报人正名;如果被举报人提告或社会影响恶劣,则查出涉嫌诽谤人员,依法进行惩处。有了规范,才不会因被举报者的身份不同而有差异,保护据实举报人,依法打击诽谤者,在鼓励人们更多以正常渠道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贪腐的同时,引导网上举报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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