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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下课问责”整肃“为官不为”

2015年05月20日14:0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福州市:“下课问责”整肃“为官不为”

近日,福州市委研究出台《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对“不为”干部掀起“下课问责”风暴,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该市对“为官不为”作出明确界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领导及干部职工的问责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

该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地区(单位)和工作人员2个层面,对“为官不为”行为进行量化和具体化,制定问责清单。其中,地区(单位)存在“履职不当”“工作失职”“管理不严”等3大类15种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对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消极应付”“作风不严”“为政不廉”3大类15种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予以问责。问责清单规定了量化指标,如“年度绩效考评中连续3年位居全市各分组末位的”“单位连续2次在行风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的”“一年内2次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组织查实的”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强化监管、收集情况、调查核实、分析研判、研究决定五个程序,认定问责情形,并启动问责。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经常性组织监督检查,发现“为官不为”情形的,该问责的及时问责,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对隐瞒不报、不移送的,追究单位及主要领导责任;各级机关效能建设机构负责日常统一收集干部群众、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移送应予问责的情形;定期、不定期到重要职能部门、重点项目工作随机暗访和现场检查;结合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向各有关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情况;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查核实或转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突出刚性执纪,对“为官不为”干部,视情节轻重,进行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实行“双向追责”,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通讯员 苏铭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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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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