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委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建立市县(市、区)委和省市县(市、区)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向上一级党委例行报告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从4月3日起,辽宁各市、县(市、区)委,省、市、县(市、区)党委机关和部门、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部门)党组(党委)每半年要向上一级党委报告一次工作。需要向党委报告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也要及时报告。
报告工作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市、县(市、区)委主要报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工作情况;省、市、县(市、区)直属部门党组(党委)主要报告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
每年底或下年初,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和下年工作安排;年中,重点报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或根据需要就专项工作进行报告。(通讯员 辽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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