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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实行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

2015年05月04日08:58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本市拟实行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

日前,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提出,本市应建立健全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征求意见至5月18日结束。

《办法》规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市法制办组织编制。按照立法需求的紧迫程度、社会认识的统一程度、基础工作的成熟程度,立法工作计划分为力争完成项目、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和调研项目。

本市要建立健全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议。在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前,市法制办应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单位征集建议。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由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建议的采纳情况。

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报请立项,并提交立项论证报告等材料。起草单位除了自行起草外,还可委托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第三方起草。

《办法》还对起草政府规章列出了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但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除外;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人民整体利益,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与有关规章相衔接;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用语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习惯;文本规范、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另外,起草政府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在报刊或互联网媒体刊载、民意调查、立法联系点等形式,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政府规章的内容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召开论证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基层和群体代表等社会各方面意见。

市法制办应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的门户网站全文刊载政府规章送审稿正文和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还应通过报刊刊载、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门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如果政府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制度措施,《办法》规定,市法制办应委托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论证咨询。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政府规章进行不定期清理,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必要时,市法制办可以组织开展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起草单位则应在政府规章实施满1年后的3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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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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