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要点释义

2015年04月22日09:27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要点释义

  编者按: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简称《决定》)。为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中央军委法制局组织撰写了《决定》要点释义,供读者学习参考。

  1. 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论述,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论述,是贯穿《决定》全篇的精髓和灵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在治党治国治军实践中,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对加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丰富发展了党的军事指导理论,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2.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高度重视用严格的法规、严明的纪律建军治军。我军是唱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走向胜利的,是秉持“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走向正规化的,也是在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中发展进步的。上世纪90年代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指导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高度重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鲜明提出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习主席关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党建军治军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是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地位作用的新定位、新概括,标志着我们党对新形势下建军治军规律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军事指导理论。

  3. 实现治军方式“三个根本性转变”。习主席强调,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发生一场深刻变革;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习主席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我军现代化战略转型对治军方式的时代要求,明确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着力点,必将推动我军治军方式实现深刻变革。

  4.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决定》指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形成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5. 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其中,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主体,以军事规范性文件和基层管理规定为补充的制度规范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是指军队各级贯彻军事法规制度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和制度机制;军事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军事法治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军事法治理论、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军事法治文化等建设。“四个体系”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必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形成科学完备、严密高效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6.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原则。《决定》强调的“五个坚持”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军性质宗旨的特殊要求与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高度统一,是我军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坚持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核心和根本要求”,必须坚持和维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和制度,确保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落实,以法的强制力捍卫军魂不动摇;“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必须服务能打仗打胜仗,遵循战斗力生成释放规律,用条令法规规范部队作战训练,保障依法履行使命任务;“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必须发挥官兵主体作用,依法维护保障官兵切身利益,激发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使法为官兵所掌握、遵循和运用;“坚持依法与从严相统一”,必须严明纪律、军法如山,同时要以依法为前提,严在法内、严之有据、严之有度;“坚持法治建设与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立在高度政治自觉的基础上。做到“五个坚持”,才能牢牢把握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正确方向,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军情的法治道路。

  7.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建军之本、立军之根、强军之魂。我国宪法、国防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地位。《决定》强调,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决定》进一步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从法理上坚决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整套制度,以法治强制力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军事法治道路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的保证和最显著的优势。无论时代条件、战争形态、体制编制如何变化,军事法治建设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维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8. 健全完善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体制机制。军委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高实现形式,其核心要义是:全国武装力量由军委主席统一领导和指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军委主席决策和决定,中央军委的全面工作由军委主席主持和负责。《决定》强调,要健全完善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既是政治要求,也是铁的纪律。全军都要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权威,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

  9. 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强军目标是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总纲,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建军治军的总方略。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反映了军事立法鲜明的时代要求,指明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军事立法必须着眼听党指挥,突出抓好以政治工作条例为龙头的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人民军队永远忠于党;必须着眼能打胜仗,以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契机,抓紧制定以新一代作战条令为主要内容的作战法规制度,加快新型安全领域、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方面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战备、训练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必须着眼作风优良,抓紧健全完善军队监察、纪律检查、预防犯罪、审计、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切实为强军兴军提供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

  10. 健全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目前,已制定18件军事法律、340多件军事法规、37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决定》指出,必须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坚持与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不断健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

  11. 抓好重点领域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军事立法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着眼有效履行新使命、新任务,贯彻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思路,突出重点项目,加快相关立法。《决定》要求,着力健全完善思想政治建设、作战训练、科学管理、军事人力资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防动员等重要领域的法规制度。这些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军事立法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着力点。

  12. 完善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级以上单位及其机关制定的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强调,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与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规定层层加码。《决定》明确,军级以上单位及其机关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师、旅、团级单位及其机关制定制度规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印发后报上级备案。军兵种、军区级以下单位机关所属部门不得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必须报团级以上单位批准。这是一项新制度,对维护法制统一,从制度上解决“土政策”“土规定”问题,促进纠治“五多”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指导性。

  13. 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领导指挥体制。贯彻职权法定、权责统一、职能明晰、权力制约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类机构,合理配置职能,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领导指挥体制,才能为法规制度有效执行提供组织体制保证。《决定》鲜明强调,强化中央军委统一领导指挥和战略管理职能,完善战略决策、战略指挥、战略规划、监督监察等制度机制,确保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的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决定》进一步要求,依法规范各级职能权限,完善军队组织类法规;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规范行使权力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14. 明确军事法规执行责任和程序。明确军事法规执行主体和责权,细化完善法规制度执行的制度规定,是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决定》强调,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是各级党委、首长、机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决定》进一步明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必须明确主办部门,区分主次责任;对执行主体发生变更的事项,必须及时明确新的执行主体、相关责任及移交程序;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原则,明确法规制度执行的标准、步骤、时限、方法和要求;完善军事法规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刚性。

  15. 党委依法决策。党委依法决策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关键,主要是指党委决策必须于法有据,严格做到议题合法、程序合法、决议合法。《决定》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党委决策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探索实行党委决策重大事项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贯彻落实《决定》,必须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做到提交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先经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党委议事决策时,听取法制工作部门意见,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决策。

  16. 机关依法指导。机关部门依法指导,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重要环节。《决定》强调,各级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职权,依法履职尽责,建立完善机关工作统筹协调、督查惩治机制,对机关部门组织活动、召开会议、下发文电、派遣工作组、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实行量化控制,坚决纠治“五多”问题。当前,贯彻落实《决定》,要把纠治“五多”问题作为突破口,作为推进依法治军的“立信之木”,拿出严格的督查和整治措施,定出硬指标,保证机关部门依法筹划工作、部署任务、实施指导。

  17. 部队依法行动。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国家战略利益不断拓展,对部队建设和行动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开展部队各项工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内外关系;部队遂行重大任务要重视法律保障,执行军事斗争任务要注重法律战运用、加强法理斗争。落实好这些要求,对于建立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对于解决军地军民纠纷和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于确保部队师出有名、行动有据,具有重要作用。

  18. 官兵依法履职。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最终要体现在每一名官兵依法履职上。《决定》明确,细化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使官兵一切行动都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制度依据。把《决定》这一要求落到实处,还要加强对官兵的教育管理,严格日常养成,促进官兵形成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官兵纪律意识、号令意识,确保部队整齐划一、令行禁止。

  19. 强化军事法治监督。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是法规制度执行的可靠保证。《决定》分别对强化各类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党内监督,就要落实组织生活各项规定,完善有利于党委班子成员表达真实意愿的决策制度机制,推行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等;改进层级监督,就要健全上级对下级监督的制度规定,健全检查督导机制等;强化专门监督,就要完善法制、司法、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警备等专门机关和部门实施法纪监督的程序、办法,形成监督合力;拓宽群众监督,就要畅通广大官兵参与监督的渠道,各级纪委、政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官兵公布,拓展旅、团有关事务公开的内容,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情况反馈、举报人保护、处理结果通报制度等;畅通社会监督,就要对征兵、军校招生、人员聘用、装备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房地产租赁转让等事务,健全信息公开、听取意见、舆情监测等制度。

  20. 严格责任追究。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严明赏罚,坚持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决定》强调,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监督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公开制度。这些制度规定,完善了责任追究类别、标准,对于严格责任追究、保证法规制度刚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1. 健全完善军事法治工作体制,强化军队法治工作机构职能作用。军队法治工作机构,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组织保证。《决定》提出,必须结合领导指挥体制改革,拿出有效举措,在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深化军事司法体制改革、调整纪检监察和审计体制机制、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举措,是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改革完善军事法治工作机构指明了方向,对于健全体系完整、编制合理、职能完备的军事法治工作体制,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2.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军事法制工作机构,是在军队领导机关设立的归口管理军事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首长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决定》提出,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负有军事立法职能的领导机关和法律保障任务较重的机关、部门,建立和调整完善专门的军事法制工作机构。《决定》进一步强调,科学设定军事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主要包括负责统筹管理军事法规制度制定,组织执法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负责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指导开展法治教育训练,审查军事条约协定,参与办理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事宜等。

  23. 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军队履行使命任务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对依法决策、依法行动要求更加迫切,亟需尽快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决定》提出,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建立以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参加的军事法律顾问队伍,为党委首长决策和部队行动提供法律咨询保障。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军事法治建设的创新之举,是完善军事法制工作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治军方式、构建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重要保障。

  24.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决定》指出,着眼确保军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合理设置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决定》进一步对健全完善刚性运行的军事司法制度、完善军事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优化各级保卫部门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调整完善军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这些举措,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司法职权配置和工作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权益的职能作用。

  25. 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这是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决定》明确,中央军委纪委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军队各级纪委在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定》要求,推动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创新军队巡视制度和方式方法,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

  26. 改革完善军队审计体制机制。新形势下,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迫切要求创新审计体制机制。《决定》明确,解放军审计署在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调整优化各级审计机构设置,推动实现对全军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实现审计全覆盖。《决定》进一步要求,完善审计机制,建立审计计划立项、审计实施、审计项目审理相分离制度;健全审计通报、审计约谈、审计移送等问责惩处制度。

  27. 建设高素质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军事法律人才,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支撑。《决定》指出,要健全军事法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完善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法律人才的机制,选派军事法律人才到外国学习交流。《决定》进一步要求,建立既符合军事职业要求又体现法律职业特点的军事法律人才管理制度,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军事法律人才跨部门交流机制。这些部署要求,明确了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型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28.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决定》要求,在全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训练,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官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这些重要举措,抓住了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点和首要环节,为转变治军理念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实现路径。

  29. 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能力。习主席指出,领导干部要自觉培养法治思维,自觉做依法治军的带头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牛鼻子”。《决定》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调离领导岗位。

  30. 全面推进部队法治教育训练。法治教育训练是提高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基本途径。《决定》要求,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大纲中,增加法治基本理论、应知应会法律常识和依法维权等内容;在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中,充实完善官兵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训练内容;从具备法律专长的官兵中选任兼职法治教育训练辅导员。这些举措,适应了法治军队建设的新需求,赋予了部队教育训练的新内涵,对引导官兵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具有重要作用。

  31. 全军院校普遍开展法律知识教学。习主席强调,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教育引导他们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决定》提出,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列为所有学员必修课;加强军事法学学科建设,制定法律知识教学与考核大纲;全军院校普遍建立军事法学教研机构,加强军事法学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军地院校法学教学协作机制。

  32. 广泛开展法治军营创建活动。这是大力培塑军事法治文化的有效载体,是部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抓手。《决定》明确总部制定旅、团级单位开展法治军营创建活动意见,旅、团级单位要把创建法治军营活动纳入部队全面建设、统一部署落实,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同时,对师级以上机关的指导提出了具体要求。

  33. 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离不开军事法治理论的科学指引。《决定》指出,实施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工程,开展军事法治基本理论、应用理论以及国际军事法理论研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体系,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组织编写全军统一的军事法治理论教材;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制定,增强我国我军在国际军事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34.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习主席强调指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决定》要求,坚持重大改革依法决策,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改革决策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和官兵有序参与机制;坚持改革与立法衔接协调,健全改革工作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协调配合机制,保证重大改革项目都有明确的法规制度立改废方案;坚持以法的强制力保障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贯彻落实这些举措,有利于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序推进。

  35. 坚持以法治手段推进作风建设常治长效。抓作风建设,根本上要靠制度;作风建设由治标向治本转变,要靠法治。《决定》强调,必须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以法治手段推进作风建设常治长效。《决定》围绕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求总结固化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经验成果,健全作风建设责任制。《决定》围绕着力纠治问题积弊,贯彻整风整改要求,对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端正训风演风考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厉整肃财经纪律、规范工作生活待遇、改进医德医风、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等,从制度机制上提出了一系列纠治举措。《决定》围绕大力纠治发生在基层官兵身边的不正之风,要求严格按照法规制度抓建基层,保障官兵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合理规范官兵津贴补贴等福利补助,完善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公开公正的制度机制,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决定》围绕坚持从严治官,管住管好领导干部,要求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权限范围,建立上级党委约谈下级党委主要领导制度,健全管住管好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办法,完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干部的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待遇。贯彻落实这些措施,有利于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执笔:赵东斌、张永强、张山新、董晓强、徐 鑫、张朝晖、刘锋贤、季怀才、宁显福)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张玉、常雪梅)
相关专题
· 热点·视点·观点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