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12日04:51 来源:南方日报
位于市区平湖门附近的商业步行街,是周边市民逛街休闲的好去处,但一些单位和个人乱贴广告、横幅的不文明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破坏游客的心情。近日,惠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禁止在步行街内乞讨卖唱,而挂标语、打横幅等涉及公益或企业的宣传咨询等活动要经报批才能进行。
街区内单位和个人须完善防火防盗设施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07年3月惠州市政府就曾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相比老版的通告,此次重新修订的内容有很大的变化,包括对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给予了界定。
其中明确,惠州市商业步行街管理中心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步行街管理机构,负责对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步行街内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日常管理以及沿街一侧商户、住户等建筑物立面、楼顶的商业广告日常管理等。
对于街区内的治安管理,新的通告给予了补充。其中强调,市公安部门负责步行街内社会治安的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步行街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告还明确,市环卫部门负责步行街内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工作。而市园林部门负责步行街道路绿化工作。
商户进货限在每天22时至次日8时
针对交通问题,通告明确,步行街区内禁止车辆通行。除了执行任务的警车、城管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持证的押钞车、邮递自行车以及下肢残疾人本人代步的专用车外,其它车辆禁止进入步行街内行驶或停放,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为防止商户白天进货时,货车来来往往影响购物者的安全和步行街内的交通秩序,通告规定,在步行街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进出货车辆应在停车场换载,自行组织二次运送,进货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天22时至次日8时。
通告重申,禁止在步行街内乞讨和行乞性的卖花、卖唱。同时,通告还对须经批准才能开展的活动给予了补充和增加。单位和个人如需在步行街内设立商业类广告牌,占用挖掘街面进行施工作业以及进行文体活动等公益或企业宣传咨询活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抄告管理中心后方可进行。
■话你知
哪些活动要先经报批?
1.设立商业类广告牌、广告灯箱、门店招牌的;
2.需占用、挖掘街面施工作业的;
3.进行公益、企业宣传咨询活动,具体包括:举办展览、咨询、文化表演、体育活动等,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拍摄商业性影视片,进行公益宣传等活动。
南方日报记者 周欢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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