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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涉黑案 明日惠州中院 继续开庭

2015年02月10日04:52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汕尾涉黑案 明日惠州中院 继续开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法庭对已生效的判决再次审理时,一些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并最终退庭表示抗议。发生在2014年12月15日汕尾涉黑案首日开庭的一幕引起广泛关注。

  2月9日当天,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正面回应了辩护律师“集体退庭”事件中的若干焦点问题。记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将在2月11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1月4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汕尾涉黑案的质证阶段,公诉人对其中非法买卖枪支案出示证据的时候,辩护律师先后提出异议。此后,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对于已生效判决的被告人邹某兵,公诉人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更换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后再次起诉。法院重复审理,挑战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

  公诉人当时回应: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已向相关的单位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该案件不是纯粹的个案,应该是涉黑案件的犯罪事实,所以在涉黑案件当中又重新进行审理等。

  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面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先开庭审理,然后才能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故本院对该案的审理程序合法、有据。其次,对于辩护律师所称的“一事”,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兵、庄某革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是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过的事实。对于该项指控是否确系“一事”,须待法庭开庭审理后方可做出认定。

  1月4日庭审时,辩护人席上只有两名被告人和3名惠州本土律师参加庭审。审判长进行情况说明:因部分辩护人(即辩护律师)擅自退庭,经法庭通知仍未到庭;而且经询问被告人,仍坚持由原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辩护意见,所以继续开庭审理。审判长说:“法庭要有法庭纪律,不能你想退庭就退庭的,不管你出于什么原因。”

  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面回应表示,庭审现场是控辩双方表达己方观点的庄重场合,根据法庭纪律,辩护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言,不可随意打断审判长话语,更不可擅自退庭。如果庭审秩序得不到保障,庭审不能顺利进行,被告人的辩护权必然得不到充分保障,那最终受损的是法律的尊严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汕尾涉黑案将于2月11日继续开庭审理。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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