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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被认定为真凶 呼格母亲放声痛哭

2015年02月10日04:44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赵志红被认定为真凶 呼格母亲放声痛哭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在旁听赵志红案后落泪。新华社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同时,对于呼和浩特“4·09”杨某某被害案,即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事实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员和媒体记者80余人旁听了宣判。

  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庭审细节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来旁听

  2月9日早上8时,记者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院,一些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部分媒体记者在架设设备。早上8时30分左右,押送着赵志红的囚车从法院正门快速驶入。

  8时40分,记者通过安检后,在该院第二审判庭旁听区按号就座。记者看到,审判庭内,有工作人员在调试音响设备,审判庭内站有数名维持秩序的法警。旁听区专门划分了人大代表旁听区、政协委员旁听区和新闻媒体旁听区。

  9时1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步入旁听区,在旁听区第6排的9号、11号座位就座。两位老人表情凝重,一言不发。

  9时30分,法庭工作人员宣读法庭纪律。随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审判长指令法警通知赵志红到庭。

  主动坦白的案件未被认定自首、立功

  赵志红是由2名法警带入法庭的,当日,赵志红身着深色棉服,剃着光头,走进法庭时面无表情,目光盯视前方。审判长指令法警为其解除戒具后,开始宣读判决书。

  在此过程中,审判长宣读了公诉人指控赵志红的21起有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的犯罪行为。这21起案件均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其中,第一起案件就是备受关注的“4·9”公厕案。

  法院认定赵志红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提到,“4·9”公厕案系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同时,对赵志红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法庭认为赵志红虽然主动坦白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但与公安机关掌握的属同种性质罪行,不构成自首、立功;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是否上诉要“考虑一下”

  审判长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志红的上诉权及上诉期限,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随后,审判长当庭询问赵志红是否上诉,此时,赵志红只说了一句:“我考虑一下。”

  关注

  呼格吉勒图父母:

  以后就关注追责进展!

  对于审判结果,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说:“法律终究是公道的!不公道的事情都是人为造成的。以后我们就关注追责的进展,不能让呼格吉勒图的悲剧重演了。”

  当日的法庭宣判在9时30分开始,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是9时15分左右进入旁听区。整个宣判过程中,两位老人始终表情严肃。

  尚爱云说:“听判决的时候,我特别紧张,两只手不由自主地攥在一起,我想起了我儿子当年被审判的场景。当听到赵志红所犯下的一起起罪行的时候,真的很痛恨当年办案那些人,如果当年不办错案,如果能及时把赵志红逮住,哪里还会有后面那么多人受害呢?”

  法庭宣判结束后,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一走出法院大门,就被众多媒体记者和市民团团围住。在现场,尚爱云放声痛哭,在场记者和市民见此场景无不动容。

  回到家中后,尚爱云告诉记者,一走出法院的大门,她真的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我那可怜的儿子,他死得太冤了,还有那些被害的无辜人,我的孩子没了,我知道被害人家属的痛苦,我越想心里就越难受,真是百感交集啊。”

  谈到未来的日子,李三仁说:“今天已经彻底还了我儿子的清白,下一步就关注追责!只有让办了错案的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有警示作用,以后才能再不发生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

  多年为儿子冤案平反四处奔波,老两口受尽了身体和心理的煎熬,李三仁说:“今天我心里的一块石头彻底落了地,折腾了这么长时间,我们也想慢慢恢复老百姓的生活,过几天安稳日子。”

  记者9日11时30分左右离开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家之前,尚爱云在厨房将热好的一碗中药拿出来喝了。她说,自己肠胃有很多毛病,还有耳鸣、失眠的症状,已经喝了六七十服中药了,“早就打算住院看看,但是又担心呼格吉勒图的案子后续一些手续需要办理,就一直拖着。来来回回拖了一年多,忙得也没顾上住院,打算过完春节再去医院查一查。”

  新闻背景

  赵志红,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于内蒙古凉城县,初中文化,无业。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翌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4·9”女尸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据悉,该案于上月进行庭审,共历时3天,赵志红因疑似呼格吉勒图蒙冤的“公厕案”凶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治中国呼唤

  “法治定力”

  ■短评

  2月9日,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中认定,广受关注的呼和浩特“4·9”杨某某被害案系赵志红所为。这既是对呼格吉勒图案为冤错案的进一步佐证,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与启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定力”。

  真正的司法公正,乃是通过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庭审判讲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从法理上说,呼格吉勒图案和赵志红案本来应无本质关联,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不意味着赵志红就是真凶。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应是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今,法庭认定赵志红是包括呼和浩特“4·9”杨某某被害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的真凶,应是依据依法采信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的证据体系,遵照法律规定量刑定罪。这是司法审判的应有之义。

  如果说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洗冤、国家赔偿和追责体现了我们的法治决心,那么司法领域还需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高意义上以改革举措强化“法治定力”。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审判中存在“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等弊病,也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干预司法、破坏法治的现象。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冤错案产生,莫不因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对保证公正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保持不为任何人、任何声音、任何因素所干扰。这是“法治定力”的最大保障。

  在举国关注的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和培育“法治定力”。对司法机关而言,要将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位,推动建立健全保障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要将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自觉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将法律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投射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公众而言,应当更加理性,少一些“喊杀”之声,多一些法治角度的思考,为公正司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得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得以真正确立并获得全社会普遍认同。

  本栏均据新华社2月9日电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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