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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不构成自首 一审被判无期

2015年02月07日07:32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供述不构成自首 一审被判无期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戴晓晓 通讯员/王东兴)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因受贿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和多家企业干股折合人民币1220万元,李兴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兴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为,李兴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兴华案发前有退赃,且其收受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其本人及家人在案发前并未获得任何分红收益,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李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有关其构成自首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李兴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名下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行贿人邓强现金人民币118万元、李旭亮现金人民币525万元、朱俭现金人民币2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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