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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科室“取经”分赃方式

2015年02月06日04:55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向其他科室“取经”分赃方式

  5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皇岗海关窝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名原皇岗海关关员出庭受审,他们均为科级干部,分别被指控涉嫌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第一被告、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监控六科(以下简称“物流六科”)原科长李国强表示认罪,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持有异议。

  皇岗海关窝案缘起一宗“特大珍珠走私案”。2012年,14名珠宝商人因涉嫌走私相继被查处,案件涉及数家公司和约2千万元的巨大走私金额,随着侦查的深入,深圳皇岗海关有部分工作人员被发现参与其中。

  案件庭审也揭开受贿链条,据检方指控,涉案关员每放行一辆问题车辆,物流公司会给6000元至10000元的好处费,然后按照职务高低分配。李国强庭审时供述,这个操作手法和分赃方式并非他自己创设,而是向其他科室“取经”而来。他同时表示,该科20余人并非都参与到分赃里。

  庭审预计为期两天,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发调查

  按级别提成“好处费”

  案发后,检察院发现了走私犯罪背后的“规则”。该案涉及的物流六科负责进口货物查验,涉案关员与数个物流公司建立固定合作关系,走私货物时,物流公司会先“打招呼”,而他们则按照走私车辆的数量来收取相应“好处费”。

  据检方指控,自2011年10月开始,物流六科负责海关进口货物的查验工作,作业点包括皇岗海关转关查验台、三号查验台、通道等。时任物流六科科长的李国强指定被告人黄延彬作为“联系人”,由黄延彬联系多家物流公司,约定相关物流公司的物流快件车通过转关查验台进关时,对查验出涉嫌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快件车予以放行,车辆货物被放行后,物流公司按照事前约定的标准给予“好处费”。

  具体的操作是相关物流公司的快件车辆经过转关查验台时,一旦车辆中控需要查验,物流公司的人员即将车辆信息告知物流六科的“联系人”,“联系人”再将车辆信息告知在转关查验台值班的副科长,副科长告知负责查验的关员。当关系车辆被查验出存在少报多进、品名不符、夹带货物等违法、违规问题之后,由查验关员向值班副科长汇报,由值班副科长决定是否对涉嫌走私的车辆货物予以放行。

  “问题车辆”被放行后,物流公司的人员会按照事前约定的省内一辆车人民币6000元,省外一辆车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将“好处费”交给“联系人”。“联系人”收取“好处费”后,按照科长12%、不在转关查验台值班的副科长每人5%、在转关查验台值班的副科长17%、负责查验的所有关员等50%、联系人8%、留存科室经费8%的比例进行分配。

  调查深入

  科长易主“规则”不变

  据检方指控,黄延彬于2013年3月调离物流六科后,受李国强的指定,由陈文恒接替“联系人”的角色。李国强于2013年4月调离物流六科,被告人李武军于2013年5月接任物流六科科长之后,经科室正副科长商量决定,继续按照上述方式实施放纵走私和收取“好处费”的行为。陈斌自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任物流六科副科长,被告人韩荣文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物流六科副科长,被告人张志敏自2008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物流六科副科长,三人在任副科长期间,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好处费”,同时还利用在转关查验台值班的机会决定放行涉嫌走私的车辆货物,收取更高比例的“好处费”。

  经查,广西梧州乔茂物流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国际货运公司等物流公司的快件车在经过物流六科值班的转关查验台时,有多次被放行涉嫌走私货物的行为,同时给予物流六科上述人员“好处费”。其中,广西乔茂公司共给予“好处费”人民币16万元,深圳市五洲国际货运公司共给予“好处费”人民币6.6万元。

  李国强、陈斌、黄延彬、陈文恒、韩荣文、张志敏、李武军先后实施共同的放纵走私行为、受贿行为,各自对其参与的行为负责。其中,李国强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25万元;陈斌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9.4万元;黄延彬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25万元;陈文恒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0.4万元;韩荣文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张志敏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1.2万元;李武军放纵走私行为多次,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7.8万元。

  据检察官介绍,共同受贿的主犯对全额负责,从犯则对自己拿到的部分负责。

  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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