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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黎国强两罪并罚被判16年

2015年02月06日04:55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主犯黎国强两罪并罚被判16年

被告人黎国强(中)在宣判现场。 范贞供图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范贞 梁良)5日上午,曾制造当街枪击政协委员血案的茂名黎国强等23人团伙在茂名中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抢劫、绑架等7项罪名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1年至18年有期徒刑不等。绰号“牛头强”的主犯黎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宣判后,黎国强等14人当庭表示不服将考虑上诉,另外9人表示服判。

  主犯横行乡里致一死四伤

  在茂名市电白区(原电白县)树仔镇,十几年来绰号“牛头强”的被告人黎国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从2001年起,黎国强伙同他人实施4次故意伤害及2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27日,因与被害人卓某兄弟有矛盾,黎国强伙同他人持刀、枪等工具在树仔镇上海尾村路段将途经此处的卓某砍成轻伤;2002年12月4日,因被害人詹某周欠高利贷,黎国强纠集被告人吴珠发、张桂忠等人持刀、枪蒙面后到树仔镇众城饭店,对正在该处吃宵夜的詹某周进行砍打。詹某周右手掌被当场砍断,身体多个部位被砍伤,构成重伤,六级伤残;2004年1月28日,黎国强等人在树仔镇旦海旦场仔村戏台处与案外人杨某发因摩托车事故发生厮打。打斗中,黎国强持霰弹枪向天开一枪,紧接着又向前方开一枪,其中一枪击中詹某才的背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4月15日,黎国强因与被害人陈某友、陈某丰有矛盾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张桂忠、陈志明等人持刀、枪蒙面后到树仔镇江山村委会卓永丰大排档,对正在该处吃宵夜的陈某友、陈某丰等人实施伤害,将陈某友被砍成重伤,陈某丰被枪击中,造成轻伤。

  当街枪击重伤两政协委员

  被害人邵振才、邵振峰为两兄弟,邵振才是电白县政协委员、邵振峰为茂港区政协委员。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钟竞崇亲属因租帐篷做年例与邵父发生冲突,被告人黎日坤等赶到事发地并与邵父等人发生争斗。随后,因派出所出警将钟竞崇亲属摩托车扣押,黎日坤心生怨恨,当天便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吴珠发。后吴珠发多次纠集黎日坤等人商量报复邵氏兄弟。

  同年4月10日10时许,经跟踪吴珠发发现邵氏兄弟出现在电白县电城镇新市场某猪杂店,即打电话让黎日坤召集被告人田业利等人持枪、刀、铁管冲进店内砍打两人。经法医鉴定,邵振锋手脚肌腱被砍断,构成重伤,属七级伤残;邵振才被霰弹枪射击伤双下肢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

  由于吴珠发在庭审中否认黎国强参与犯罪,黎日坤等人的口供笔录也未能证明黎国强参与该案。因此,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参与伤害邵氏兄弟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

  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该团伙“涉黑”

  茂名中院:证据不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茂名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证据不足。

  为何未认定“涉黑”犯罪?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潘泽茂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性”四大特征。

  而在本案中黎国强与各被告人之间多是同乡、同学,或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与个别被告人甚至并不认识。因此,虽然被告人人数较多,但缺乏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形成或约定组织分工,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各被告人所犯具体个案的犯罪起因与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个案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黎国强平时通过发放工资或者经常性地给付其他实物、利益让各被告人为他做合法或非法的事情也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茂名中院认为以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23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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