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9日05:18 来源:南方日报
南粤法治报告会第三讲27日举行,朱孝清主讲《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王辉 摄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大恶,所以防止冤假错案,就要严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之所以产生,首先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存在问题。执法理念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四重四轻’的问题,即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支持配合轻监督制约”,“如果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不到底,我们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就守不住”。27日上午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报告厅举行的南粤法治报告会第三讲上,就冤假错案的危害、形成的原因及对策,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孝清向与会人员作了细致的阐述,赢得阵阵掌声。
说到疑罪从无,朱孝清特别提到了珠海的徐辉案,“我注意到广东省有个徐辉的案子,它是个疑案,后来也纠正了”。报告中,曾任最高检副检察长的朱孝清对广东的办案质量充分肯定,他说,广东刑事案件的总量占了全国的1/9,但案件质量总体上是好的,冤假错案极少,很不容易。不过,他也提了个醒——我们也绝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因为办案任务重,人少案多矛盾非常突出,一不小心就可能出错。
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活动之一,南粤法治报告会由广东省法学会、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和《民主与法制》社联合举办。
●南方日报记者 陈捷生 通讯员 姜琼 李络 郑嘉娜
现实
任何国家都难以杜绝冤案
“对冤假错案的问题,中央领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法学界都高度重视,我琢磨着为什么会这么重视,就是因为冤假错案的危害太大了”,报告会上,朱孝清辅以实例,详细列举了冤假错案的四大危害:第一是它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第二是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第三是它容易把当事人推向对立面,削弱党的执政基础;第四是冤假错案还容易为西方敌对势力和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攻击我们司法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提供口实。
那么,冤假错案是否可以完全避免?朱孝清认为,古今中外都有冤假错案,这说明“有狱就有冤”,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难以杜绝,只不过是多一点或者少一点而已。
朱孝清介绍,外国冤假错案也不少,比如英美法等西方国家,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大概有30%到40%是判无罪的,这当中至少有很大一部分起诉是错的,而对30%到40%的起诉被判无罪,有的国家的检察机关还不当一回事。他举例说,有一年出访英国,他问英国的检察长“你们这里判无罪的比例有多高”,对方回答说从来不统计,如果做统计,会影响检察官依法指控工作。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冤假错案占法院判决总数的5%,这个比例是非常高的。对此朱孝清表示,我们的冤假错案比他们少得多,“有人把我们出现的极少数冤假错案跟司法制度、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这个说法我们绝不认同”。
溯源
刑讯逼供可谓“元凶大恶”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冤假错案?
朱孝清认为,造成冤假错案,根本原因就在于认识刑事案件比认识一般的事物要艰难得多、复杂得多,因为认识一个案件比认识一般事物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即由于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具有逆向性和间接性,人们认识能力具有有限性和差异性,认识技术具有滞后性,认识对象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就是造成许多案件认识不了或者认识错误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有这么多的特殊性,所以任何国家都有一些案件破不了,就算是破了,也很难保证100%准确。“我讲这个根本原因绝不是要为司法人员造成冤假错案开脱责任,而是要告诫司法人员,正因为认识案件如此艰难复杂,我们就应该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境和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案件,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搞错。如果用这么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案件,我们的冤假错案就会大大减少”。
还有一些深层次原因造成了冤假错案。朱孝清说,除了一些执法办案人员执法思想陈旧之外,也不排除某些制度机制不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比如有的基层政法委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又如庭审形式化、庭审走过场,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没有做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犯罪高涨的形势下,办案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繁重任务的需要。有好多地方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特别是珠三角、长三角和一些大城市,办案人员整天疲于应付,每个办案人员手上都压了许多案子,这个案子没办完下一个案子又来了。现在的工资制度也不利于把骨干稳定在一线、稳定在基层,只有通过提拔才能涨工资,“中央现在为什么提出提升职务和职级要双轨并行,就是这个道理,原来那种工资制度确实不利于把骨干稳定在基层和一线,所以也会影响办案质量”。
报告会上,朱孝清还从具体案件上分析了产生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他说,首先是因为侦查偏差,如刑讯逼供、不能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等。特别是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大恶。其次是制约失效。诉讼包括公检法三道工序,应有律师全程辩护,公检法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目前有的时候是支持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所以案件就带病起诉、带病审判。比方说有的时候对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排除;有的时候搞疑罪“从挂从有从轻”,即对嫌疑重大但证据不足的案件,就挂着,久押不决,或者作了留有余地的从轻判决。
此外,有些案子不重视被告人辩解和律师的意见;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等等,这些都是冤假错案的成因之一。朱孝清说,办案人员有时确实要承受很大的压力,但是不管怎么样你要坚持依法办案,不能屈从这些压力,不能用这些压力来代替法律标准。
对策
转变执法理念认真审查证据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朱孝清有自己的深刻见解。
他说,首先是执法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许多冤假错案的造成首先是少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存在问题,这就要求切实解决“四重四轻”的问题。同时,每个司法人员还要坚守住自己的职责,不要自己不守却寄希望于人家去守。有的办案人员觉得反正还有领导审批,我报上去再说,领导会发现的;有的时候是公安部门认为还有检察院,由检察院去查吧;检察机关则认为还有法院,由它去判,一审法官觉得还有二审,认为被告肯定要上诉的,我判了再说。这就是典型的自己不守住职责却寄希望于下一道工序、下一个环节来守住底线。对检察机关来说,还是要正确定位,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立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片面追诉的倾向。
其次,要全面收集、认真审查证据,不能只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再次,要正确理解鉴定意见,不能把种属鉴定意见当作同一鉴定意见,比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杀人错案,认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证据之一就是呼格吉勒图的指甲缝里附着物上检出了O型血,被害人是O型血,所以侦查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就认定这是重要的证据。但是O型血是个种概念,O型血的人也很多。要防止把倾向性鉴定意见误读为确定性鉴定意见。还要防止把试用期的科学证据误读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比如说指纹鉴定、DNA鉴定算是成熟的,但是测谎仪就属于试用期的。从测谎仪在我们国家的使用情况来看,有90%左右是准确的,这个准确率是很高的,但是毕竟有10%是错的。如果对所有的测谎仪的鉴定都信以为真,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那就可能出错。
报告会上,朱孝清向与会人员又一次阐述了“疑罪从无”的理念。他说,有嫌疑但是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是疑案,对疑案应该做无罪处理,所以叫做疑罪从无。坚持疑罪从无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如果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不彻底,我们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就守不住。
假设有100个疑案,其中95个是真的犯罪,5个是冤枉的,这100个疑案如果都做有罪判决,那至少有5个就被冤枉了,这个时候不能认为95个和5个的关系是大多数是好的、大多数是对的,更何况这是假设。实际情况是你根本弄不清楚多少是真多少是假,只有100个疑案全部按无罪处理,才能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同时,疑罪从无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如果疑罪不能从无,那么冤案今天降临到张高平的头上,明天就有可能降临到李高平、王高平、陈高平的头上,有可能降临到我们在座的人的头上。如果这样,那是很危险的。只有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制度,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这个法律制度是安全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要让每个合法的公民是安全的,不会缠到诉讼里面去,这样的法律才能让老百姓放心,法律规定疑罪从无的最大价值就在这里。
疑罪坚持从无,也就意味着有时候也会放纵真凶。朱孝清认为,这是依法的“漏”,不得已的“漏”,不是故意的放纵,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是法治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必须付出的代价。有人说这个案子十有八九是他做的,放了他就便宜他了。这能怪谁呢,只能怪政法机关没有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以后有条件收集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对他重新追诉。我们平时说宁可不及不可过头,不及,以后有证据有机会还可以再来;过头了,就造成了冤案。
朱孝清认为,要从体制机制上防止冤假错案。如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步提高证人出庭的比例,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完善办案责任制,使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要改革完善考评机制,坚决贯彻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对考评办法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废除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建立科学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考评体系;要改革完善错案复查纠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最近提出的“刑事案件申诉要进行异地审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改革。
朱孝清提出,要防止冤假错案,还要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良知;要大力提高业务素质,以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为目标,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和水平。
人物简介
朱孝清,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长期从事检察工作,担任过最高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直接指挥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先后在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编著多部著作,是一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大检察官。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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