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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数十亿商场罚没 深圳金光华提起上诉

2015年01月28日05:19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不服数十亿商场罚没 深圳金光华提起上诉

  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国际购物广场,位于罗湖商业旺区,可谓寸土寸金。

  鲁力 摄

  两年后,价值数十亿的金光华广场被深圳市规土委罚没一案再度浮出,引起商界尤其地产业广泛关注。

  日前,记者从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光华集团”)代理律师处获悉,因认为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金光华与南国影联公司之间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提起上诉。

  2月3日,二审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非法转让土地” 市重大建设项目被罚没

  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国际购物广场,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是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于2004年底竣工,属于罗湖商业旺地,其估值可达60亿元。

  此前金光华广场的管理权归属于金光华实业集团控股的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亚鹤。

  金光华广场项目起始于2000年,为南国影联出地、金光华集团出资合作建设的旧改项目。建成后对物业进行分配,南国影联占三成,金光华集团占七成。当年8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光华集团以5500万元买断地下开发权。项目用地包括1.29万平方米的南国文化广场和5040平方米的南国影剧院用地。

  双方签订了多份合作协议,申办合作建房,而对国土部门只提交了部分协议。这为后来规土委做出罚没决定埋下伏笔。

  2002年3月,南国影联向市国土部门递交了南国综合电影院项目和南国文化广场项目用地合并整体改造的申请,半年后获得批准。当年12月8日,规土部门将土地面积10670.7平方米的合并地块出让给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用地性质由文化产业改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金光华集团补交了4.1亿元土地出让金。

  2012年中,深圳市规土委发出“深规土行告[20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因金光华集团和深圳南国影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国影联”)未经批准,以“假合作,真买断”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拟没收金光华广场地下空间和地上所有建筑物,没收南国影联“非法所得”2.15亿元,并处罚款1.075亿元。

  认定主因系履行“阴合同”

  2012年8月,规土委就此召开过听证会。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均申诉称,该项目一切手续都是完善的,包括征地、合作建房等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前述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但是,2012年12月28日,深圳规土委网站信息显示,该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同时,该委强调,金光华广场相关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变。

  规土委认为,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签订多份协议,隐瞒合同才导致国土部门批准了合作建房的申请。且称,当事人双方的资金往来、收款收据等票据记录证明,双方并没实际上履行第一份合同关于房屋按3:7比例分成的条款,而履行了后两份“阴合同”。

  此举引发舆论对私产保护和政府行政的广泛关注。据评估机构人士2012年事发后初步估计,金光华广场价值50亿—60亿元,以行政手段没收如此巨额的民营企业资产在深圳历史上还是首次,国内自改革开放以来算是罚没数额最大的一宗。

  在一审败诉后,金光华集团决定上诉,并申请深圳中院回避,理由是深圳中院与深圳规土委同属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统一领导和管理,存在利益关系,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但申请被深圳中院拒绝。

  双方关注三个主要争议问题,一是事实方面能否认定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公司之间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是对金光华集团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金光华集团的处罚是否过了2年时效。规土委认定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公司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坚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无误,且称对金光华集团的处罚没有过2年时效。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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