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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政府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查

2015年01月28日05:17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签订政府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查

  政府部门对外签订合同,不能随意“任性”了。近日,《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实施,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活动中的行为给予规范。

  其中明确提出,未经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还被列入10种被责任追究的行为之一,将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调查对方信用及知识产权等状况

  根据规定,所谓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这意味着,今后政府部门不能随便对外签订具有合同协议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了。

  那么,签订政府合同要讲究什么原则?《规定》强调,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为规避风险,《规定》指出,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风险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同时,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合法性审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为防止合同存漏洞被钻空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指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那么,合法性审查要审查哪些方面的内容?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不同类型的合同交由谁来审查呢?其中明确,重大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同时,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重大政府合同的谈判、拟定、签订、履行及修改,市政府法制机构可派遣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协助。

  审查合同需要人力财力,对于经费的解决,《规定》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选择协商调解

  合同签订后怎么执行?《规定》指出,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并将签订后的合同复印件送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备案。同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报告。

  另外,该规定还要求,对于政府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取得的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l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签订之日起永久保管。

  那么遇到纠纷要如何处理呢?按照规定,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若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优先选择惠州仲裁委仲裁。

  《规定》还强调,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 周欢

  ■知多D

  哪些属于重大政府合同?

  1.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政府合同;

  2.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3.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所涉事项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4.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且市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政府合同。

  ■逐个数

  哪10种行为将被追责?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2.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3.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的;

  4.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6.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7.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8.擅自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10.非法干预或影响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审查意见的。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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