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4日08:09 来源:南方日报
2013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共273件,较2012年增加了73%;2014年,受理了379件,较2013年增加了39%。这类案件的迅猛增长,折射出社会大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关注,迫切希望政府在这方面有更多作为,同时,也反映出法治思维在南粤大地上已悄然兴起,越来越多的群众愿意通过司法维权促进“阳光政务”。
但是,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统计,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申请人胜诉的案件仅占10%。2014年,申请人胜诉的案件也只占12%。申请人的高起诉率与低胜诉率形成较大反差。为何会形成这样的反差?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应该掌握些什么?近日,南方日报记者走访了广东高院行政庭。
“政府信息”构成要件复杂
记者了解到,并不是所有与政府相关的资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这就意味着公众若要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先搞清楚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014年4月11日,区某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为秘密文件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同时提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是公开的文件,而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办法》却定为秘密,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4月23日,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区某:上述《通知》和《办法》为同一份文件,均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审批。
区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广州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责令广州市政府依法对区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广州中院认为涉案文件是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故广州市政府对此并无进行公开的职责,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区某的诉讼请求。
区某还是不服,继续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案中,原告区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要求广州市政府对其申请的问题作出解答,而不是公开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不是政府信息。最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区某的上诉请求。
民众难弄清申请公开对象
“到药店买鲜花,肯定买不到。”广东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徐曾沧形象地解释,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高败诉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搞错了申请公开对象。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则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013年12月4日,某制造厂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以及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12月9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答复:《关于广州市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相关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予以公开,并随文提供,但是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是我厅制作,依法不属于我厅公开的信息。建议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
该制造厂不服,向广州中院起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确认被告不予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公开等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由被告备案,被告作为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主张其不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被告之前作出的答复;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公开的义务。
广东高院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制作机关和信息保存机关有各自的公开义务,即行政机关对其保存但系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不负有公开的义务,应当由制作机关予以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请示》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非被告制作,故被告没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诉讼请求。
■专访
广东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徐曾沧:
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维权
南方日报:近年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为何越来越多?
徐曾沧:点开广东各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就会发现,各类政府动态都及时上网,各类政策性法律、法规都及时发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量大,不仅不能说明政府懈怠,反而说明政府更加注重信息公开,普通老百姓能轻松获取到政府信息,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增强,才会进一步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南方日报:为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败诉率居高不下?
徐曾沧: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起诉门槛较低,老百姓知情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是造成该类案件量不断增多的原因。但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特别是谁公开、公开什么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若未能很好了解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敦促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就不是很高,所以才会导致高败诉率。当然,其中也存在少量滥诉情况,企图利用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为其他案件诉讼搜集证据。
南方日报: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都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另一方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却又如此复杂,是不是缺乏实操性?
徐曾沧:法律必须是严谨的、科学的、且应具有可操作性。就拿“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条文来讲,它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卸公开责任,导致当事人申请“无门”;其次还能防止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公开以避免浪费行政资源。老百姓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权。当然,政府也应加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老百姓知法用法的能力。
南方日报: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也有不能触碰的红线?
徐曾沧:当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此外,若涉及到涉密政府信息的定秘依据和理由,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没有司法审查权的,应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解决。
●南方日报记者 陈捷生 通讯员 何娟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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