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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保证金 项目别开工

2015年01月22日04:53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不交保证金 项目别开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游玉华 见习记者/李凤祥)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近日中山市住建局和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发布《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项目施工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需按合同造价的3%一次性足额存入劳务工资保证金,自2月1日起实施。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设立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合同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将工资保证金存入该专用账户中。

  据了解,当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出具劳务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直接提取劳务工资保证金后进行工资垫付。如果工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垫付劳动者全部欠资的,按个人欠薪比例进行分配。

  记者从中山市住建局了解到,劳务工资保证金是专门为预防欠薪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如果施工单位采取伪造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经核实后,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如构成犯罪的,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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