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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专家20天调查1份报告 外滩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是如何形成的

2015年01月22日08:28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7位专家20天调查1份报告 外滩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是如何形成的

“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发生后,经历20天,一份详尽的事件调查报告出炉。这份调查报告是怎样形成的?

调查组由哪些成员组成?

屠光绍任组长,共邀请七位专家分析论证

外滩拥挤踩踏事件发生后,上海市迅速成立了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任组长,副市长周波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纪委、市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合调查组邀请了国家和本市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为事件调查进行分析论证。

联合调查组邀请的专家包括:

闪淳昌,国务院原参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专家,上海开放大学公共安全学院名誉院长、首席顾问。曾多次任国务院重特大事故调查组组长。

钟开斌,国家行政学院应急培训中心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沈国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

吕红兵,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王昊东,沪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

滕五晓,复旦大学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董幼鸿,上海行政学院教授,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执行主任。

调查历时20天算不算长?

参照“60天内,还可延长”标准,不算长

一些公众有疑问,从事件发生到调查报告出炉,历时20天左右,“时间是不是太长了”?

闪淳昌指出,外滩拥挤踩踏事件,属于公共安全责任事件,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关于调查时限,有参照可循。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关于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从事发之日起到提出调查报告,必须在60天以内,如有需要,还可以延长。以此作为参照,此次调查历时20天的时间不算长。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对事件经过、对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认定等,都必须秉持客观、真实、高度负责的态度。”联合调查组成员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联合调查组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先后对受伤人员、值勤民警、市民游客、地铁工作人员等调查走访,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并对事件现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有无“判例”作为参照?

法规无明确责任条款,将尽快填补空白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指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凡单位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部门审批、进行安全检查。但是缺了一块内容,就是没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和管理如何落实,如何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预判,做出预案等。为此,调查组在整改建议中提到,要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严格依法审批,切实落实相应监管和防范措施。尽快制定出台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共场所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管理,填补无组织群众活动的管理空白。

刘平透露,《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上海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将充分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补上这方面的盲点。

责任人处理建议依据为何?

主要依据一部法律一个办法及两个条例

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对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据是什么?

据了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这些都是问责的依据。

各方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改进责任、配合、救助,消除法治盲点

闪淳昌说,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央的相关精神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要建立有效和长效的机制,需要各方努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区委负有领导责任;区政府是“守夜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同时需要方方面面部门和单位的协同配合; 而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公众要学会自救、互救。这些方面,都需要改进。法治保障方面,也要消除盲点,不断完善。

调查组成员还透露,在调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主动向组织递交检查,表示深深内疚和痛苦,请求处分,愿意接受组织上任何处分。有的表示,作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管受到何种处分,都应当承担起工作责任,做好善后工作。更多的表示,要深刻反思,把这次事件的教训,作为今后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的警示,警钟长鸣。(记者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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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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