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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管渗井排放污染物可实施查封扣押

2015年01月16日05:31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暗管渗井排放污染物可实施查封扣押

  南方日报讯 (记者/谢庆裕)环保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环保法》实施的4个配套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

  据悉,环保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4个配套办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道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围绕新《环保法》第25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办法》明确查封、扣押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实施的条件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那么,何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立足实际,从严设置,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6项情形:(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这些情形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及时查封扣押预防严重污染发生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以往执法中因缺少强制手段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等实际问题。”该负责人表示。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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