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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新安法 开创依法治安新常态  

邓立佳

2015年01月13日08:3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从此将步入更加完善的依法治理新时期。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共同性法律,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应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修改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宗旨和安全发展理念。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全省安全事故逐年大幅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面临传统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新的危险因素大量涌现等新情况新挑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期待不断高涨,从业人员“体面、有尊严劳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强调“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真正把安全生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

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极其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考核奖惩;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等。

新《安全生产法》为有效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监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为化解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新《安全生产法》较好地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对明确安全监管执法地位、强化乡镇政府及开发区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诸多现实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切实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59条,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与主要内容。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为强化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同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责任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增加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等。

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适当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增加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权威地位。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对应予处罚的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加大惩处力度,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罚款数额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最高的),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终身行业禁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告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扎实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应加强领导,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切实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新安法的施行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执法环境。

突出重点对象。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湖南省安委办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方案,围绕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要求,重点突出对各类企业、各级党委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3类重点对象的宣贯力度。安全生产企业是主体,新安法从18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加大对企业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力度,引导、督促企业及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强化安全保障,照章作业。

把握关键环节。各级党委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准确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修订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重点把握新安法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新内容、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广泛宣传培训。各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企业要把新安法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委决定近期将举办全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对各市州及各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将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纳入专题培训班的重要内容。

完善配套政策。清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是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新安法确立新的法律要求,在抓紧全面清理、完善湖南现行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督促本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修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凡是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需要尽快修订或者废止,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深入贯彻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将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与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新安法要求,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安全监管综合部门,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对于违法者严肃追究、一查到底,对因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新安法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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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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