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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曝光涉私视频揭腐,是不是“以毒攻毒”?

2015年01月13日13:3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主持人:任红禧

□ 嘉 宾:许胜铭 高连啸

编辑点题: 私力揭腐出奇制胜 违法与否据理相争

话题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重拳反腐、铁腕治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进行研究,掀开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篇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网上频发的曝光涉私视频揭腐事件,往往因是否涉嫌违法而一再引发争议。所谓曝光涉私视频揭腐,即举报者在网上曝光涉及被举报人隐私的开房视频、不雅视频等,以达到公开检举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这种反腐手段,不少网民非常认可,认为能弥补因机制不健全而形成的监督死角,有助于发现腐败线索、提高反腐效率、减少反腐成本。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虽然官方支持群众监督、多元反腐,但前提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种“非常态”手段往往涉嫌隐私侵权,偏离了法治轨道,无异于“以毒攻毒”。围绕这个话题,本刊特邀持不同观点的两位嘉宾——反腐学者许胜铭和时事评论员高连啸共同探讨。

主持人:所谓“以毒攻毒”,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用不法手段揭露违纪违法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下,这种“以毒攻毒”的方式并不值得提倡。但对于曝光涉私视频揭腐的做法是否属于“以毒攻毒”,网友们存在很大分歧。从法律范畴的角度,二位嘉宾有什么看法?

正方:曝光涉私视频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反方:反腐客观需要当以社会监督权为重

许胜铭:依我看,曝光涉私视频揭腐的做法并不合法。因为从法律层面看,曝光涉私视频涉嫌隐私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2014年10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曝光涉私视频揭腐的方式并不合法。

高连啸:不能一概而论。虽然《规定》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但第十二条也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比如“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这也意味着基于反腐目的而进行的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酌情免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解释称,一般来说,反腐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维护的是公平正义,一个人揭露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原则上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官员作为“政治公众人物”,如果涉嫌违法乱纪,其隐私权就必须让位于公共监督权。

许胜铭:请注意,《规定》强调的是“酌情免责”,这就意味着这种曝光手段并不被法律认可。我不否认公民的社会监督权,但为发挥社会监督权而牺牲当事人的隐私权、侵犯视频中其他人的隐私权,以及视频传播后给连带关系人员带来恶劣影响,这些侵权责任谁来承担?例如,被曝光“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经查实,不过是一名普通工程师,其名下6套房产也都是合法所得。即便视频举报线索是真实的,爆料人本可规避隐私侵权的问题交给执纪或执法部门,却偏偏擅自上传到网络曝光。官员违法乱纪行为固然可耻、可恨,但这种举报手段无疑也践踏了被举报者以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高连啸:难道把涉私视频交给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就不算侵犯隐私吗?坦率地说,如果按照您的逻辑,不知有多少腐败分子会逍遥法外。比如河南省2013年颁布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虽然当地立法部门解释称,这是从维稳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很多网友却提出质疑,为什么被侵犯隐私的多是腐败官员?“禁传视频”意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对普通民众来说就是一个伪命题,而对于一些贪腐官员来说,那才是“意义重大”。而在我看来,只要事实确凿,不必纠缠手段。

主持人:高老师认为,只要违法事实存在,就不必在乎手段。那么,手段与目的究竟哪个更重要呢?许老师赞同哪种看法?

正方:非法取证会违背程序正义

反方:取证手段应让位实体正义

许胜铭:我认为同等重要,而曝光涉私视频明显违背程序正义。据我观察,视频取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许可擅自翻拍酒店、KTV等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二是侦探式偷拍得到的视频。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明确,两种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所取得的证据;二是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方法或者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所获取的证据。如果是执法人员依法取证则无可厚非,而自然人并不具有法律授予的合法身份,这种取证显然是不合法的。

高连啸:我认为,只要爆料人在搜集视频资料的过程中不存在胁迫、引诱、设局等“钓鱼”行为,就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比如“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的爆料人老陈,是以“丢了东西”为理由查看、翻拍了公共监控视频,而相关涉案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确属实。即使证据获取手段不够光明正大,但视频证据本身的说服力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其实,脱离现实、空谈理论是没有意义的。还是那句老话说得好,“不论黑猫白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

许胜铭:法治社会既要注重实体正义,也不能忽略程序正义,既要加强社会监督,又要坚持全民守法。我也说一个现实例子吧 。前段时间看过这样一个报道——2014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工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王某被网络曝光开房200多次,舆论重压之下,王某卧轨自杀。为视频举报人非法提供警方视频监控资料的警察缪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行政撤职、辞退公职;三名网络举报当事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也被刑事拘留。可见,信息获取的合法性问题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使用违法手段打击腐败,如同“刑讯逼供”一样贻害无穷。

高连啸:不能将曝光涉私视频揭腐同“刑讯逼供”相提并论。刑讯逼供是非法取证,这已是司法共识,而曝光涉私视频只是超出理论上的合法范围,这也是现实情况下的某种无奈之举。当前,我们面临着腐败问题存量大、反腐工作任务重、人民群众期望高的现实,要尽快肃清那些害群之马,给更多的干部以警醒,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主持人:说到“现实情况下的某种无奈之举”,我们就绕不开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爆料人不通过正常合法途径举报,而偏偏通过网络曝光呢?许老师怎么看?

正方:借用社会舆论的聚焦向官方施压

反方:属“制度无奈”下的“舆论倒逼”

许胜铭:根据我的观察,有不少爆料人其主观动机并非打击腐败,而是“拉大旗作虎皮”——在利益崩盘后借反腐之名报个人私仇。比如,前段时间陕西省委党校副校长秦国刚包养女学生的视频被曝光,就是源于爆料人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崩盘而引发的复仇;沈阳卫生局局长闫石与妇婴医院院长李晨阳开房视频的曝光,竟和涉案当事人李晨阳断了妇婴医院医生的灰色收入有关……腐败分子固然应该受到制裁,但这种报复意识主导下的网上公开举报,本身还有另一种意义上的“以毒攻毒”——不惜鱼死网破,看谁输得更惨。

高连啸:事实上,更多爆料人还是因为正常举报途径走不通、被逼无奈才涉险曝光的。比如上海高级法院陈雪明等法官集体招嫖事件的爆料人老陈,曾六次把材料递进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窗口,都石沉大海;再比如,沈阳卫生局局长和妇婴医院院长开房事件曝光前,妇婴医院多个科室的医生曾数次联名向各级纪委写检举信,但迟迟不见回音……由于举报受理机制存在漏洞、正常举报渠道不畅等原因,一些举报人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

许胜铭:在十八大以后强力反腐的现实背景下,举报途径不畅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2013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29 126件,生效判决人数 31 555人。可以肯定地说,在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立案的信源还是通过正常举报渠道,来自非主流渠道的简直微乎其微。有些举报官方未能及时回应,并非都是官方推诿,也有策略的考虑——不打草惊蛇。而有些涉私视频举报人并未尝试过官方举报受理渠道,就是这样做理所当然。坦率地说,头脑里并没有此举是否涉及侵权的法律意识,对是否“以毒攻毒”并不当回事。

高连啸:国家要走向法治轨道,可以说任重道远。就目前来说,因为有些执纪执法不积极作为、举报受理机制不够健全、某些单位领导“护短”等原因,常规调查常常被一拖再拖。而曝光涉私视频由于关注度高,可以在网络上形成轰动效应,促使官方明确表态。比如,广东省汕尾市“最牛烟草局长”涉嫌多项腐败,官方调查十个月居然还“说不清楚”,可重庆市“雷政富艳照门案”从视频曝光到免职,仅用了63个小时。2014年1月24日,《新京报》梳理了六起官员因不雅视频曝光而落马的事件,从事发到官方发布处理结果,最慢八天,最快两天,平均约为五天。可见,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曝光涉私视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倒逼方式。

许胜铭:反腐固然迫切,但挤压腐败“死角”不能背离法治原则、偏离法治轨道,而应尽快在法律框架下完善反腐体制、畅通举报机制。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在多渠道、多元化反腐的同时,成熟、理性的公民也应遵循程序正义。从屡屡曝光的视频事件看,一些爆料人执着无畏地寻找官员贪腐的证据,这种一个人的“死磕精神”怎么都不会比一套机制更强大。所以,目前亟需加强反腐顶层设计,将网络反腐纳入法制轨道,这样才能进一步释放社会监督正能量,推动法治进程与社会进步。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其具体目标之一是“全民守法”,这就意味着人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事。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对于因举报渠道不畅而导致的举报手段是否“以毒攻毒”的认识问题,折射的是理想目标与现实选择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我们究竟如何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恐怕一时半会儿还难以讨论出一个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异常严峻的反腐形势下,完善反腐体制、畅通举报机制无疑是当务之急。

(黑龙江《党的生活》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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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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