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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16年无罪释放 徐辉获赔157万元

2014年12月25日03:53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坐牢16年无罪释放 徐辉获赔157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何娟)备受社会关注的“徐辉案”有了新的进展。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赶赴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亲手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赔礼道歉。徐辉手捧《决定书》说“谢谢”,他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总计1572631.67元。

  该案本身并非冤错案

  按疑罪从无原则判决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三灶发现一具女尸,死者是年仅19岁的严婵娟,由于年轻貌美,她被当地年轻人称为“小林之花”。案发后,时任小林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作为奸杀案件的嫌疑人被带走调查。2001年5月9日,珠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随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徐辉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今年9月15日,珠海中院宣判徐辉无罪。

  据了解,“徐辉案”本身并非冤错案,期间没有被杀害者生还,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强有力的新证据加入。再审是依法综合该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按快审快结快赔宗旨

  52天作国家赔偿决定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广东高院高度重视该案件,立案后即刻派人了解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同时,按照快审快结快赔的宗旨,广东高院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徐辉申请赔偿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法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

  徐辉获赔的具体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其妻女为何不能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在广东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中找到了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00.69元。赔偿请求人徐辉于1998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共计丧失人身自由5843天,所以,徐辉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172631.67元(5843天×200.69元/天)。

  徐辉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是广东高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时间、其所受到的其他损害或者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的决定。

  此外,徐辉提出的因错误判决造成其妻子和女儿精神损害、应赔偿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受理的范围,因此,法院不能支持。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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