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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通行

2014年12月19日04:48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可在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通行

  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通过完善物品外包装、加派装卸工等方式,尽量缩短装卸货时间。陈志刚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12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公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城市配送车辆高峰时段通行若干规定。应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要求组建,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车队的车辆,可在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通行,并享受临时停靠装卸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后放行等便利。

  车厢喷涂统一标志

  上述暂行办法和规定称,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属于城市配送车队,核定载质量为2吨级以下的厢式货车;城市配送车队是指按照东莞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要求而组建,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中心区商业经营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车队。

  按照规定,申领《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同意组建东莞市城市配送车队企业的自有车辆;核定载质量2吨以下(含2吨)的厢式货车;取得东莞市尾气排放检测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整洁、外观完好,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电话,在车厢按规范喷涂“东莞城市共同配送统一标识”;车辆须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按要求办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年审,无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法规规定满足运输要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车辆可享多项便利

  按照规定,取得《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多项便利。

  首先,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东莞市南城、莞城、东城和万江四个街道试点运营服务区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单行、禁左转、禁直行等路段)通行、临时停靠装卸货物。

  按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的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市区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含以上所述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确因物流配送需要的,城市配送车辆可申请《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后在上述高峰时段及限行区域通行。

  其次,确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黄色网格标线和人行斑马线除外)停车作业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不超过20分钟,停车作业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若执勤交警因勤务等原因要求驶离的,城市配送车辆应当立即驶离。

  规定要求,所有城市配送车辆在高峰时段作业时,应将每车次装卸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内。城市配送车队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物品外包装、加派装卸工等方式,尽量缩短装卸货时间,减少配送车辆排队等候装卸时间。

  最后,交警部门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即时放行;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通知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机动车。

  两次超速将被收回通行证

  按照规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下简称“通行证”)由市交警支队负责核发和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城市配送车队和城市配送车辆的申请和备案,并协同市交警部门根据试点企业的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等,对《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通行证为一车一证,通行证应张贴在城市配送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位置,便于路面执勤交警检查核实。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如到期换证的,城市配送车辆所属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前30日内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

  通行证仅限于城市物流配送活动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企业应当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到期后10日内将其交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平交通管理服务中心。

  城市配送车辆档案注销、报废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车辆所属企业被取消城市配送车队资格的;城市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驾驶城市配送车辆超载、超速或闯红灯记录等情况,相关部门将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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