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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新政热点答问

2014年12月18日04:27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加速折旧新政热点答问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为全面落实好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下简称“加速折旧新政”),广东省地税局积极行动,在认真落实、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搜集整理并一一解答。企业2014年以来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全面享受,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12366-2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问:加速折旧新政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答:(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所持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六大行业及其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答: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问: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所称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规定执行。

  问: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答:企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可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问: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加速折旧新政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问: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撰文:孙婷 杨小刚

  举例说明企业如何填报享受加速折旧新政

  例:A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1月15日购进一台全新的机器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36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残值。

  解析:A企业属于六大行业,虽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法,但对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申请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以缩短折旧年限法为例。

  表一: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该表不需报送税务机关)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正常折旧额税法口径折旧额纳税调整额(调减用负数反映)是否需要填报《统计表》
2014年度3355-22
2015年度3660-24
2016年度3660-24
2017年度3660-24
2018年度3660-24
2019年度3660-24
2020年度36531
2021年度3636
2022年度3636
2023年度3636
2024年度33
合计3603600

  注:若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正常折旧额指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表二: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假设A企业2014年度累计利润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4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15万元)。

  单位:万元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金额
2营业收入1000
3营业成本800
4利润总额100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7免税收入
8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22
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78
11税率(25%)0.25
12应纳所得税额19.5
13减:减免所得税额
14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15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5
16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7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4.5
18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9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4.5

  注: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A类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表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随纳税申报一并报送)

  单位:万元

  

行次项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合计
原值本期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原值本期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原值本期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加速折旧额
1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36015553609153355
2(一)生物药品制造业36015553609153355
13总计360159360915335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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