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04:21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盗取民警数字证书,用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日前,三水法院对一宗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吴某、林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被告人罗某是佛山三水区大塘治安联防大队队员,2013年年初,其前同事杨某找到罗某,称要帮银行追收银行卡债务,希望他能够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一些个人信息然后卖给自己。
觉得有利可图,罗某便利用工作便利盗用了民警的数字证书并在公安信息网上查询了一些人口信息、居住证信息和少量的车辆信息发给杨某。其中仅自2013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28日期间,罗某强就贩卖给杨某1100多条公民个人常住人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共获利约13000元。
“原来约定信息价格是每条1元,后来改为按月支付,每月价格曾试过1000元、1500元、2000元三档,共收过他13000元左右。”罗某坦言,杨某之前在治安联防大队工作过,知道可以通过民警的数字证书查询到公民的个人信息。
杨某在罗某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通过QQ邮箱的方式将信息贩卖给吴某。吴某是佛山某信息咨询公司的经理,他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代银行催收信用卡欠款。自2013年1月至同年10月,杨某向吴某贩卖公民个人常住人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3400多条。
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吴某共向杨某支付21976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期间,杨某还介绍林某从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倒卖以牟利的活动。
据检察机关反映,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林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70余条。
检察机关表示,被告四人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吴某哲的辩护人辩称,吴某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工作行为,与个人行为有严格的本质区别,其行为应属于单位犯罪。同时,吴某哲使用完信息后就将信息处理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情节不属于严重。经审理,法院查明吴某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是为了保持业绩维护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证明非法行为是经公司主要股东同意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蔡捷 黄建烈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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