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04:15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子威 实习生/邱梓明 通讯员/刘香霞)记者16日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据不完全统计,该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拒收法院材料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的案件占总数的30%以上,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率超过60%。
大量拒收法院材料或无正当理由不应诉的风险大,在拒绝出庭的同时也将自己的权利拒之门外。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当事人“玩失踪”情况的存在, 给法院审查案件、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带来影响及阻碍,导致“被离婚”、“被欠债”、“被赔偿”案件频发,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据了解,当事人拒收法院材料、“玩失踪”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被告自知理亏,因而故意逃避诉讼;有的违背诚信原则,甚至采用欺诈方式与对方进行民事行为,没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在发生诉讼后,拒收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有的被告存在轻一审重二审的观念,认为二审裁判对案件结果起决定作用,一审时不到庭、不答辩、不提交证据材料都没问题,认为反正可以提出上诉进行二审;还有被告藐视法律,故意拖延诉讼程序。
“由于被告人的缺席,案件丧失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辩解、反驳等澄清事实的意见;只存在单方的观点、意见,案件事实不能全面展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只能在现有的证据断案。”市第一法院三乡法庭副庭长伍青花说,“更重要的是,很多当事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缺席行为可能会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往往以后悔的结局收场。”据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被告自动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认可原告诉求,将承担不利裁决结果。
■延伸
拒不到庭三类后果
“被离婚”:离婚案件,认为只要一方不到庭法院就不可能判离婚,并没意识到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当事人未到庭,法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应离婚,但已覆水难收。
“被还款”:按揭供楼纠纷,被告有还楼款的意愿,但就是不愿意出庭,银行方面也同意双方调解协商一定的宽限期,但最终因被告不出庭应诉而导致法院判决一次性返还借款。
“被赔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两次去被告租赁的商铺及暂住地送达均未果,法官与之电话联系告知案件应诉事宜,但孙某说他只欠房东半个月的租金,房东下次来找他要租金的时候,他就把租金交上即可,完全不理会法院的传唤。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双方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判令孙某支付房东自2013年5月起至返还商铺之日止的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2403.17元,并赔偿违约金25000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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