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林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2014年,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裸官”管理监督。截至目前,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12.16新京报)
针对“裸官”问题,中组部今年下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与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同,《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要对“裸官”进行清理:“裸官”不得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上机关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等5类重要岗位任职,要求已在所列5类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其谈话,或者动员其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岗。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属于《管理办法》监督清理之列。
从一般意义上说,移居国(境)外是一个公民正常的权利,特别是在侨乡地区,海外的亲戚很多,相互交流很频繁,公民选择移居海外应该说比较正常。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在公民之外,还要受到党纪党规的约束。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假如一个党员干部把家属、孩子都移居到国外去,让党和人民怎么相信你能够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呢?人民群众对这样的干部肯定要打问号。家人移居海外,自己国内做官,即便忠诚为国,也无法自证。
中国有一句老话,当官不自由,自由不当官。身为领导干部,就应该受到更多的管束。老百姓能做的,官员不一定应该做。一位官员举家迁国外,甚至加入了外国籍,如果仍然在国内当领导,老百姓在心理上是难以接受的,肯定不利于国家的治理。
官员的政治伦理标准必须有一定高度,其身份决定了他们应该对国家有更多的献身行为。
在公众眼中,“裸官”身在曹营心在汉,这就意味着丢弃了对党的忠诚、对国家的信心、对人民的责任。而这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对权力运行和官员表现的整体判断,严重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国家的信心。
“裸官”岗位任职限入是有效的防腐举措。“裸官”当然不一定是贪官,甚至完全有可能是位优秀干部。但是,梳理近几年来的落马贪官,不难发现,“裸官”和贪官之间的确存在一些相互转化关系。从庞家钰到周金伙,从杨湘洪到张曙光,贪官们往往会选择做“裸官”。对“裸官”任职进行限制性规定,在客观上具有预防腐败的作用。
但也应该注重一种情绪引导,避免用歧视甚至仇视的眼光看待“裸官”。“裸官”群体中,有贪腐之人,但并非都是贪官或者不良之辈,两者之间不可划等号。不做领导干部了,在其他工作岗位上也可以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发挥作用,同样是为人民服务。
对在限入性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坚持做到把认识谈深、把政策谈明、把思想谈通、把选择谈定,或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这种做法既考虑到政策原则,又兼顾到当事官员的个人自由,不搞一竿子打下船,充分体现了干部工作的人性化。
“裸官”现象,成因复杂。老婆孩子的选择,怕也不是每个官员能够说一不二的。但无论什么时代,任用干部必然是有严格条件的,在“裸”与官之间,找准平衡点,十分必要。只要官员没有冲破法律和一般社会道德的底线,还是应该得到人格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