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9日04:54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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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一是要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抓紧制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2015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限。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二是要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四是要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并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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