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花花
过去三年中,熊祖模的人生转了两次急弯,一次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11年,一次因检方撤回起诉重获自由。(新华网 2014年11月14日)
真相是什么?不是“眼见就为实”,需要的是办案人员的抽丝剥茧;真相像什么?真相像剥洋葱,越到后面越泪流满面。县委副书记在下乡检查工作时,被召回说“有重要工作汇报”,在还没回过神后,就已经被关押在“黑暗的小房间里”反思自己的问题。16天后,以道真县公安局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刑事拘留。
从此,熊祖模从一个有荣誉、有地位的县委副书记沦为了阶下囚。在“反腐案件”、“警示教育月”中充当了典型,成了名副其实的“贪腐”分子。如果熊祖模真如检方所控那样,贪腐受贿,让国家财产损失500多万。那么,熊祖模理所当然是罪有应得,没人会同情他。但是,如果时隔两年后,熊祖模被法院判处“无罪释放”,他的公职人员身份该不该恢复?他的工资待遇该不该恢复?他的名誉又该不该恢复?
古有“窦娥冤六月飞雪”的故事,在这个法治年代,却不能有冤案、错案。既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还熊祖模一个“迟到的正义”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一次审理中,熊祖模被指控的“2009年11月在办公室收受李晓红一笔1.5万元贿赂”“熊祖模收受亲弟弟熊飞20万元贿赂”都没有确认,在其他指控中也存在证据不足的现象。那么,办案人员是如何查此案的呢?证人李小林一句“他们逼李晓红承认钱给了熊祖模,李晓红找我帮他,我不帮他他又被抓走怎么办?”看似无奈的话语中,却藏了很多玄机。所谓“逼”字怎么理解,笔者在此不敢过多猜测,不过也是难逃“滥用私刑”之嫌。如果对其中一个证人都使用了如此手段,那当事人又是如何独过的呢?
这里,又说到了真相。真相是有且只有一个,作为办案人员,不能回避真相,不能掩盖真相,更不能拼凑证据制造一个“真相”,这是做人的基本,也是对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是法院的原则,而熊祖模也如他所判的那样重见了阳光。比起张高平、张辉十年的冤狱路,熊祖模无疑是幸运的。但正如张高平、张辉那样也获得了十年光阴的“赔偿”,熊祖模要求“恢复名誉、恢复工作”的要求又怎么不在情理之中?补发了工资,却不安排继续工作,显得是不是更没道理?
俗话说:乌鸦飞过都有个黑影。熊祖模被当做“反面教材”那么久,给人们的印象肯定不再是曾经的“县委副书记”。既然无罪,那么还给熊祖模一个“迟到的正义”又有什么好左右为难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