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01日10:52 来源:黑龙江日报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韩丽平 邢汉夫)为了让道外区二商店周边棚户区居民尽早搬离“蜗居”住进新房,哈尔滨市将于1日起对该区域启动房屋征收,预计11月1日前完成房屋验收。这是记者从哈市棚改办8月31日召开的道外区二商店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动员大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二商店周边棚改项目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铁道线、北树七道街、东直路-水利街、北树头道街-通东街、三棵树大街围合区域,涉及居民3126户、公企28户、个体工商户358户,房屋征收面积25.69万平方米。为最大限度惠民,此次避险搬迁将实行易地安置、原地回迁及货币补偿三种方式,易地安置地点为道外区陶瓷小区。目前,哈市房源安置中心已从陶瓷小区归集落实现房安置房源1031套。
对于困难群体救助,在哈市现行房屋征收困难群体救助规定框架内,参照执行道外区桥头屯圣中社区和新一地区向江、北岗社区抢险搬迁相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按征收时确定的建安成本(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40元),补交购房款,享有产权。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每户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名残疾人再给予1万元照顾。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哈尔滨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优先予以安置补偿,并一次性解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直接上靠相应户型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对用作经营使用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可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每户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增加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执行,并结算评估价值差价。要求产权调换经营性住房的,结算评估价值差价。对非住宅房屋要求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的,结算评估价值差价。另外,对搬迁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2000元。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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