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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

2014年08月18日09:59    来源:云南日报

原标题:使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

  高吉贵

  中共十八大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部署,提出“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首次将提案办理协商列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范畴。深入推进提案办理协商,需要建立包括提案者、承办单位、督办单位、政协组织和提案涉及有关部门在内的多方参与协商工作制度,对提案撰写、立案、交办、办理、办理后的协商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形成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的协商工作机制,提升办理科学化水平。

  在提案撰写时,委员应该从“选择什么样的提案题材”、“为什么要提出提案”等与界别代表进行协商。要把“开展提案撰写时的协商”列入提案协商工作制度,将提案选题和意见建议经过协商作出具体的规定,引导委员加强与本界别群众的联系和协商。要坚持先协商后立案,从立案前的协商参加人员、协商程序、协商结果公开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提案立案前先进行协商。通过立案前的协商,可以有效地处理提案的“量”和“质”的关系,为提案办理工作奠定质量基础。

  目前,一些部门在提案办理中存在“踢皮球”等问题,缘于提案交办中的主体不清、责任不明。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提案交办前协商,把提案交办工作会变成提案交办协商会,把责任落实到真正能够办理的承办单位。还要组织开展好提案办理中的协商,更好地促进提案办理,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工作落实。在协商内容上,除围绕提案的意见建议进行协商外,还要协商提案的办理及答复,促进提案意见建议转化落实的举措等,力争把协商涵盖到提案办理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协商主体上,除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政协组织外,必要时还要邀请人民群众、有关专家学者、督查督办部门、新闻媒体和相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参与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形成社会共识。协商形式上,除通过提案办理协商会、提案推进工作会、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协商和视察协商、现场调研协商、约见协商等非会议协商形式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协商形式上进行探索和规范。

  为保证成果转化,提升提案者和界别群众的满意度,提案办理后,也要组织开展协商,将提案办理后的协商列入提案协商工作制度。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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