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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官员复出,该让法规说了算

2014年08月13日07:31    来源:湖南日报

原标题:免职官员复出,该让法规说了算

  乔子轩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已悉数复出。媒体梳理52起官员免职案例,40名因突发事件被免职官员半数已起复;有作风问题无缘复出。(8月12日《新京报》)

  如果不是媒体曝光,人们很难想象大量被免职官员会如此“低调”迅速复出,甚至复出之后“连升三级”。

  其实,官员能上能下是好事,也应成为常态。为何免职官员复出引发舆论哗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细致的复出制度设计。目前,我国关于官员免职的规定散见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多部法规中,而且规定过于原则,也不系统,甚至存在相互“打架”的情况。因此公众缺乏评判免职官员复出的标准,也让免职官员复出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随着改革全面深化推进,对于官员的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免职官员复出法律法规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建立完善的免职官员复出制度,须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首先,明确复出条件。将免职缘由分门别类,设定与之相适应的复出条件及评估标准,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评判。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条件及标准,坚决不让不达标的免职官员复出。其次,明确复出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决定、公示等多环节的免职官员复出流程,通过严格流程操作,剔除不适合复出的免职官员。第三,说明复出理由。决定免职官员复出的有关机关,要对免职官员复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一一予以阐述与说明。第四,坚持复出公开。对于复出人员、复出结果等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都要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只要依照法规阳光运作,免职官员复出就很难存在“疑点”,就能像其他干部选拔任用一样拥有公信力。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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