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波
2014年07月30日08: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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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晶整理着装。 |
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以及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为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必须设置一系列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司法人员的身份、行使职权、工资保险福利、退休等诸多方面。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39岁的北京市基层法官张伟不会想到,他辞职的决定和那句“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十年”,居然会引来社会和媒体如此强烈的关注。人们把他当成了辞职法官、检察官的集中代表,因为在他身上有着这个群体的共性:理想渐行渐远、现实日渐沉重。
张伟的故事,让人们感受到了基层司法人员流失的尴尬现状:北京市近5年已有500多人离开法院;上海市近年来平均每年流失法官近70余人;内蒙古检察官数量年平均减少约200人;西部基层检察院4年间减少人员近万名,而同期新任检察官只有1300余名……
为什么法官要配书记员、检察官要配助理检察员
这种为法官、检察官配“秘书”的做法,实际上是为了确保法官、检察官把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而具体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都交由其他人员专司其职。这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中,职权保障是最重要的内容。检察官、法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院、法院职权的再分配,基于检察官、法官的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法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配力。由此可见,司法人员拥有司法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的基本保障。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享有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国家在赋予司法人员司法职权的同时,也为他们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比如专门的办公场所、技术装备、交通通信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以及一定数量的助手。同时,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保持对外独立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也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都有权予以抵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检察院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办公环境、办案设备、办案经费等较之10年前有了明显改善。法官、检察官再也不用为特殊用房、电脑、车辆等设备的缺乏而发愁,现有的基础设施已经足够保障他们正常工作。
然而,在保证法官、检察官履职的对外独立性上,却不那么尽如人意,地方干涉、行政干涉事例屡禁不止。在一些地方,检察院、法院被地方政府视为行政工具,在征地拆迁、经济纠纷、涉黑案件等方面,往往使用行政命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迫使检察院、法院作出有利于己的司法裁判。而在反贪、反渎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强令法院、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缩小涉案人员范围,甚至要求中断案件查询。这些做法,都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对法官、检察官的身份认同,是他们最珍视的职业价值
“每一个愿意投身这一行业的青年,都对公平正义有着发自内心的崇高敬意。”一位基层检察官说,当他最初决定成为一名检察官时,完全没有收入的概念,只觉得手握法律之剑惩恶扬善,是个人价值的最大体现,“我曾经下定决心,一定秉公执法,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对法官、检察官的身份认同,是他们最珍视的职业价值。我国也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命作出了详细规定。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除了助理审判员和助理检察员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任命外,所有法院的正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庭正副庭长、审判员,以及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都必须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必须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任职的高门槛实际上也从另一个方面传递出法官、检察官地位的尊崇,这也是法官、检察官职业荣誉感的主要来源。
然而,随着社会日趋多元化,以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的持续曝光,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也降到了最低点。当着法官的面夺过法槌敲碎、检察官的公诉书被断章取义引来网络谩骂……人们对司法失去了敬畏。
这种变化让曾经立志成为“正义守护者”的法官、检察官感到困惑和迷茫。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挽回自然也不会是一年两年的时间。很多人看不到前途而选择离开,很多人因理想受挫而日渐麻木。
“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这是许多基层检察官对于司法改革的呼声。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孙高洁说,只有明确检察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属性,才能提升基层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杰说,要加强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实行检察官终身制,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和撤职。
建立与职业身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吻合的生活保障制度
刘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2002年大学毕业后就到检察院工作,一直在公诉岗位,如今已是12个年头。今年4月,有媒体记者跟拍了他的一天,记者印象最深的有两张图片:一张是他将检徽郑重地别在制服上,另一张是他在床上开心地和孩子玩耍。35岁的刘晶目前已是处长,曾经获得北京市十佳公诉人等荣誉称号,可谓事业有成。可是他至今和父母、妻儿住在一间4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里,因为工作忙,照顾孩子和家里的活基本都落在了妻子身上。
“2002年,科员级检察人员的基本工资、办案绩效奖金、加班费等算下来有3000元左右。10多年过去了,检察人员的工资只涨了不到1000元,而同期北京的生活成本涨幅远远高过工资涨幅,起码房价就翻了好几番。”刘晶说,和他那些从事律师或是到公司任职的同学相比,差异尤其明显,“普通律师代理一个案子的收入可能就相当于一名公诉人数月的收入。”
“一分钱难倒英雄汉”,法官、检察官为一个案子付出的精力也许比律师大得多,但收入却少了一大截,这难免让人心生怨怼。巨大的收入差,反映的不仅是公务员整体工资水平较低的现状,更是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缺乏合理增长机制。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加薪的唯一途径是行政级别的提高,但由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限制,缺少岗位交流的机会,在基层法院、检察院提升行政级别简直难于登天。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法官孙小玲, 1999年入职,用了14个年头才“熬到”正科级,“许多同事晋升得比我还慢,都在后面排队。”
成为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且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然后还要积累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胜任法官、检察官职位。可经过“九九八十一难”,却发现收入与付出并不相称,很多人因此产生了心理不平衡,费劲考进来的,没两年便轻松辞职而去。
“我希望能够建立起与检察官职业身份、特点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吻合的生活保障制度体系,特别是能够改变以往简单以行政级别决定收入的分配模式,建立以业务绩效、工作资历为核心的收入分配模式。”刘晶说,他还在等待,等待司法改革的曙光。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30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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